毒案缓刑:姚志刚律师为李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案成功辩护,适用缓刑!!

2020-08-13 浏览:3687次

陈育新律师

厦门飞星律师所

    2020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黄某和刘某共谋吸食毒品,后来到当地某酒店,由黄某出资,以李某的身份信息登记房间由李某居住。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上述酒店房间容留刘、黄、钱三人吸食毒品。李某被公诉机关指控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委托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的姚志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姚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开展辩护工作,通过和李某本人见面和阅卷来了解案件情况,最终确定好为李某作有罪从轻的辩护思路。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了五点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五点辩护意见为:一、李某的到案属于自首,量刑时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事发之后,当地的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接受调查,李某随后到派出所陈述了整个案件过程,未有任何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可以认定为自首。二、李某系偶犯、初犯。依据四川省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第二部分第20条之规定,对于初犯,犯罪性质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三、李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对其从轻处罚符合现阶段的刑事政策。2018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该司法标准要求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灵活从宽处理民营企业者涉罪情形。结合本案而言,李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对其处以缓刑,有利于工厂的日常经营,防止因为主要负责人不在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其公司现有115位员工(还有临时工190人),背后是115个家庭,因此建议对李某处缓刑是为了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同时也解决员工就业、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新冠疫情背景下,李某带领党员干部和职工复工复产成绩显著。其公司在2020年2月底复工,第一批复工人数55人,第二批复工人数为93人,第三批复工人数95人。完成销售任务2284吨,为产业链作出很大贡献。五、李某在公诉机关已签认罪认罚。
    姚志刚律师在李某系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之外,还结合现实情况着重提出李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对其从轻处罚符合现阶段的刑事政策,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工厂的日常经营这一辩护意见。法院综合审查了全案,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认定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案经过辩护后,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辩护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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