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某获缓刑判决

2020-11-24 浏览:1314次
2020年9月16日Y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青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姚志刚律师出庭担任Y某辩护人并为其作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要点如下:
一、我方当事人是非法集资的受害人,而不应该是被告人。
二、我方当事人的行为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当事人从事的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完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1、会员没有缴纳高额的入门费,甚至很多会员一分钱都没有投入,仅注册了账号。
2、本案具有真实的交易,可以实际消费,而并非以“道具商品”为幌子。
3、本案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并非以拉人头作为计酬依据。
4、会员加入和退出都是自由的,且会员都收到了退还的本金,不存在损失。
(二)本案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传销行为。
(三)我方当事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该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三至三年半有期徒刑实刑,青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我方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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