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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浏览:859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从两个案例看毒品案件辩护中的“主观明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有明文规定,在相关毒品案件中“明知”的情形,但除此之外,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即推定的明知,在法律上又叫“应当知道”。我们国家在毒品犯罪方面采用的是法定推定,意思就是说法律有明文规定。这类情形也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为辩护人提供了很大的辩护空间。姚志刚律师从制毒时在现场但不知其是制毒、明知同伴贩毒而陪同但未帮助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分别予以探讨和交流。
从两个案例看毒品案件辩护中的“主观明知”-中国律师网 (acla.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