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杜小兰律师出庭为涉嫌“掩隐罪”的D某辩护!

2022-10-20 浏览:1024次

杜小兰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2年10月19日下午两点,姚志刚、杜小兰两位律师到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出庭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D某辩护。两位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当庭为D某做无罪辩护,同时兼顾量刑辩护。

  一、无罪意见如下:

  (一)关于原指控的50万元,因上游犯罪并未查清,不排除仅是民事纠纷的可能,尚不具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提条件。故,D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关于追加指控的2万元,上游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但是,现在案并无证据证明D某将相关款项转给了下家实施了具体的掩饰、隐瞒的行为(并无微信、支付宝转出给下家的相应记录)。因此,辩护人认为针对这2万元,D某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护律师从证据层面出发,认为本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认定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为其做无罪辩护。

  二、从轻或减轻量刑建议如下:

  同时,为了达到好的辩护效果,也兼顾了量刑辩护,两位律师提出:

  如果法院审查后仍认为D某构成犯罪,在量刑时请考虑D某具有认罪悔罪、坦白、未获利、从犯等从宽的情节。

  其一、D某自被抓获以来,一直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上家的联系方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D某是被上家xx所欺骗,还投入了48000元的保证金,最终只收回8900元用于归还高利贷,自己从始至终并未从中获利,从某中程度上来说,D某还是受害者。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其三、D某是在上家xx和另外一个人的控制下进行的转账操作,且大笔金额也都是上家进行的转账操作,这一点D某在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做的笔录以及当庭供述都可以证明。

  因此,辩护人认为D某在整个行为中,整更像是一个被操控的工具。且大多数的金额也并非其自己操作转账,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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