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不宜在法庭上称“尊敬的公诉人”

2022-09-15 浏览:1208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前言

  曾几何时,有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的开头称: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公诉人,您们好!记得我刚做律师那几年,也曾在发表辩护意见时称呼尊敬的公诉人。但是,最近一案件庭审中,当我又听见有律师称尊敬的公诉人时,总觉得哪里不对?

  庭后整理思路,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开庭时,称呼公诉人时不宜在前面加“尊敬”二字。理由如下:

  第一、辩护是想说服法官而不是公诉人

  从发表辩护意见的目的来说,我们辩护律师是要说服法官,让法官来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即主要是讲给法官听,称呼的主体当然应该是法官。至于公诉人,他是我们的相对方,不需要说服也不可能说服。当然公诉人也会听辩护律师的发言,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你的观点做准备,而不是接受你的观点。

  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是不用称呼公诉人的,只称呼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就可以啦!我相信所有的律师在写书面辩护意见时,开头的称呼里肯定没有写尊敬的公诉人。那为何口头表达就要加上呢?真是奇了怪了啊!!

  第二、即使出于礼节,也不建议加“尊敬”二字

  1、从控辩双方平等的角度看称呼对方时使用“尊敬”二字不妥

  控辩平等,从大量的法规里都能找到,但事实上是已严重的不平等。如果两兵在交战时,律师一开口就是“尊敬的......”,无疑“气场”尽失,让地位本已不平等的双方,显得更加不平等。同时,我们发现在商业谈判、各类辩论赛中,在称呼对方时均没有加“尊敬”二字。

  在心理学上有个词叫“内模拟机制”,意思就是说你之前的言行,会无形的、不自觉的影响你之后的言行,就像周围的环境会影响人的心情一样。因此,控辩双方辩论时开场很重要,使用了尊敬这个词,可能会无形的影响接下来的辩论。

  2、容易引起普罗大众对法治的误解

  如若某位公诉人的人品、专业爆棚,辩护人实在是发自内心的尊敬,在称呼时也不要直接表露。因为法庭内还有当事人及家属,或许还有旁听群众,如果是网上直播庭,还有大量不确定的网民。由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理解有限,他们可能会对此种尊称礼仪产生一定的的误判、误解,认为辩护律师低公诉人一等,认为辩护律师害怕公诉人、在讨好公诉人、辩护就是走过场(形式辩护),再加上自己的理解去给身边的亲友讲法庭审判的故事。这种“口口相传”虽对整体法治宣传影响不大,但毕竟不是一件好事。

  3、可以换一种方式尊敬

  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尊重,而此尊重不一定非要说我尊重您。比如:法庭上当公诉人说被告人m某某的到案构成自首的时候,恰恰与你的辩护观点一致。此时,你从内心里是认可公诉人的,你可以说“非常感谢公诉人,对我当事人到案构成自首的认定”......。再比如:针对犯罪数额,公诉人主动按争议的最低额起诉。此时,你可以说“针对犯罪数额认可公诉人的观点,只是对其性质有异议”等等。

  第三、顺带的尊敬是最大的不尊敬

  经常听到一些律师抱怨:某某公诉人一点都不尊重事实,只会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但是,他们在庭上,仍然在说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公诉人。在接下来的发言中,也看不出来任何敬重、尊敬的成分啊。

  为什么?

  “反正是顺带的事,又不费力气,日后好见面”,这就是部分人的思维逻辑。这种虚假的尊重,一是为了面子,二是为了让别人也尊重自已。但我认为:虚假的尊重就是自己感觉别人会尊重你,其实,实际上别人根本就瞧不起你,仅仅只是自以为是。

  当然,肯定会有人反对我的观点,说很多公诉人是值得尊敬的。的确,大部分公诉人都是值得尊敬的,但是,在法庭上对庭的时候,还是不要这样称呼为好!

  我只想反问一句,有谁见过公诉人称辩护律师为:“尊敬的辩护人或尊敬的律师”的情况?

  律师行业,法条本就苦涩,有时还会受到别人的冷嘲热讽,偶尔还有同行的恶语相向,每天接触海量的“负能量”。唯有不断充电,提升我们的专业技能、专业素养,才能赢得职业的尊重,也才能赢得对手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他人以及公诉人最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