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体系有效性评估160问

2019-08-14 浏览:1890次

         中国企业合规发展1.0阶段:

  行政引导下的 “大合规”

  企业合规管理具备防控风险的功能,合规管理理念来源于国外,而中国的合规建设始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行业性管理规范主要包括:

  2006年10月27日银监会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6〕76号)

  2007年9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该指引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2008年7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该规定已废止,现行有效的是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随着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企业经营发展顺应全球合规反腐趋势,在此背景下中央各部委合力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相继发布施行多项规定:

  201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共同发布国家标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ISO 19600:2014)》

  2018年11月2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发改外资〔2018〕1916号)

  2018年12月28日上海国资委发布《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沪国资委法规〔2018〕464号)

  近几年发生的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等案件,特别是2018年发生的“美国制裁中兴通讯”合规事件,普及了中国企业的“合规”理念,催生了中国企业合规建设的制度框架,推动更多企业开始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强化合规管理。但由于中国法律规定中缺乏“合规激励机制”,即有效的企业合规体系可以让企业在发生合规事件中减轻或免除责任,使得目前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缺乏内驱力,即使建立起的企业合规体系也是形式大于实质,并非出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因此,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整体合规建设水平仍处在行政引导下的“大合规”发展阶段。

  二

  中国企业合规建设的演进:

  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合规 1. 企业合规建设的另一种价值:减轻或免除刑罚

  2017年雀巢公司六名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案号:(2017)甘01刑终89号]中,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判罚雀巢公司员工,没有认定雀巢公司存在单位犯罪的行为。

  本案中,雀巢公司向法庭提供了《雀巢指示》《关于与保健系统关系的图文指引》以及雀巢(中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文件,证明雀巢公司从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且“对医务专业人员不得进行金钱、物质引诱”。对于这些规定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法院最终认为“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犯罪为个人行为”。法院将雀巢公司所制定的各项合规政策及文件作为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雀巢公司最终免予单位犯罪。

  2. 关于反商业贿赂的“合规激励机制”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以上条款可以被认为是中国法律中唯一包含“合规激励机制”的规定。而“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一般是指,经营者已制定合法合规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不应放纵或变相放纵工作人员实行贿赂行为。即经营者如果建立了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可以进行“合规抗辩”而可能免责。

  为促进更多企业主动合规、实质合规,除《反不正当竞争法》外,需要在《反垄断法》《刑法》等法律中引入“合规激励机制”,明确企业的合规建设法定义务或者赋予其“合规抗辩权”。将企业是否建立和施行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决定是否继续调查、是否起诉、是否减免除法律责任的依据。唯有如此,才能增加企业合规建设的内驱力,推动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水平的尽快提升,让企业的合规从形式走向实质。

  三

  企业合规有效性评估:

  《美国司法部企业合规体系评估指引》160问

  早在2004年,《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中就明确规定,企业建立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为企业减轻刑事处罚。随后在《海外反腐败法》等司法实践中,美国不断强化刑事激励机制,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和合规体系建设。2017年美国司法部首次发布《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指南》,2019年4月又发布了更新版,传达出美国司法部对企业合规体系越来越多的关注,并且更加关注企业合规体系设计是否完善、是否有效。

  2019年新版指南从企业合规体系的设计是否完善、实施是否有效、实际运行是否有效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设置了12个评估主题,48个评估要素,包含160个评估问题。指南为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中国企业的合规建设提供了借鉴。通过回答指引中的160个问题,可以对自己企业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初步评估,从而找准体系漏洞与薄弱环节,为企业下一步的合规建设明确路径和方向。评估问题清单分列如下:

  1. 体系建设:合规体系的设计是否完善72问

  2. 体系执行:合规体系是否有效实施47问

  3. 体系有效:合规体系是否在有效运作41问

作 者 简 介

  王良律师,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办公室),主要方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外商投资、公司设立与合规,联系方式wangliang@jtnf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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