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罪与非罪——大麻类毒品案件亟须做含量鉴定

2020-12-03 浏览:3341次

一、当前需要做含量鉴定的情形,不包括普通大麻类案件。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要进行含量(纯度)鉴定,而仍以数量作为最主要的量刑因素。因此办案实践中只做是不是毒品的鉴定,也就是成分鉴定。不以纯度折算,有利于从严从重打击毒品犯罪,但是,从常识判断,毒品含量高的肯定比含量低的社会危害性大,这也是理论及实务界一直有法律人主张毒品案件应当一律做含量鉴定的原因所在。

       近年来,相关会议纪要、司法解释有缓和迹象,一些需要做含量鉴定的情形散见于各个司法文件中。特别是2016年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机构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

(三)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

(四)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进行含量鉴定的检材应当与进行成分鉴定的检材来源一致,且一一对应。

       可以看出,上述规定中的五种情形,都不包括普通毒品大麻类案件。其中第五点“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大麻类案件中并不能予以指望依据这点就能申请到含量鉴定。


二、为什么大麻应当做含量鉴定

1、毒品大麻与工业大麻

      大麻从用途上可被分为工业大麻、中间大麻/医用大麻和毒品大麻,它们都含有THC(四氢大麻酚)和CBD(大麻二酚)等大麻素成分。THC能与大脑中的CB1受体结合,具有使人兴奋的作用;而CBD不具有精神活性作用,医疗价值很高,具有抗痉挛、抗焦虑、抗炎、镇痛等药理作用。毒品大麻中致幻成瘾作用的成分就是THC。其他大麻酚、大麻二酚不是毒品成分。

      THC含量低于0.3%的属于工业大麻,THC含量高于0.5%的为毒品大麻,THC含量处于0.3-0.5%之间的,通常称之为中间大麻,主要作为药用。

2、不做含量鉴定,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正因为区分毒品大麻与工业大麻的关键在于其中THC成分的含量多少,所以在大麻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就不应只依据查扣的大麻数量来进行定罪量刑。极有可能查扣的大麻只是工业大麻,而不是刑法需要打击的毒品大麻,只对大麻做成分鉴定是不能确定是否毒品大麻的,毕竟工业大麻中也同样含有四氢大麻酚(THC)成分。

       笔者办理的一起走私大麻案件中,当事人因收到境外快递的2KG大麻纤维而被刑拘。在接受委托后,笔者详细了解了委托人购买大麻纤维的目的、其公司从事包装材料加工业务的范围,以及交易双方详细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从而判断这批涉案物品只是工业大麻,绝不会是毒品大麻。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一是充分论证涉案物品是工业大麻;二是强调如果侦查机关认为是毒品大麻,在辩护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应该依据“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规定,进行含量鉴定。最终,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虽然还是没有做含量鉴定,但是没有批准逮捕,当事人予以释放。(案件详情请关注东莞“三人行”毒辩沙龙)

在侦查机关办理大麻类毒品案件中,如果不进行含量鉴定,则极有可能造成以下错误:

(1)本来是工业大麻,因鉴定出THC成分,被错误认定为毒品大麻,从而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本来想购买毒品大麻,实际收到的是工业大麻,因同样能鉴定出THC成分,被认定为毒品犯罪既遂。

因此,笔者呼吁在酝酿中的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中,应当规定大麻类案件必须做含量鉴定,这个是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


〖延伸阅读〗研究资料表明:人类摄入THC含量f以质量浓度表示,下同)<3.0g.kg-1(dw)的大麻,不显示精神活性,而摄入thc含量>3.0g-kg-1的大麻,则具有一定的药用或滥用倾向。出于安全性考虑,近年来各国普遍采用欧盟(农业)委员会制定的统一标准,即控制工业大麻原料干品的THC含量<3.0g.kg-1。鉴于不同品种大麻中THC的含量差别很大(0.1—200.0g.kg-1),许多国家为防止大麻滥用,均对工业大麻中THC的含量作了规定。加拿大司法部1998年3月颁布的《I业用大麻管理规定)j中定义:“工业大麻是指任何四氢大麻酚含量<3g.kg-1的大麻属植物,包括大麻的叶、花梢f开花结果的梢)、花、未经灭活的种子、果实包皮、枝条、麻皮f从麻杆上剥下的皮)及其提取物,也包括已经灭活种子的提取物。不包括已经灭活种子及已除去叶、花、种子、枝条、麻皮的成熟麻杆”。我国云南省公安厅依据联合国公约和我国禁毒法律法规,也于2002年12月出台了((云南省工业大麻管理暂行规定》,在国内首次明文提出了工业大麻的概念,并规定其THC含量<3g.kg-1。鉴于大麻植物上部的花、嫩叶中THC含量较高,欧盟等国家普遍根据上述部位的THC含量,并结合植物特征和用途,将大麻植物分为工业大麻(industrialhemp)、毒品大麻药用大麻(marijuanahemp/medicinalhemp)和中间型大麻(imtemediatehemp)3种类型。

原文转载于:法亦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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