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酒驾处罚及醉驾(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规定

2021-02-04 浏览:5234次

2020四川酒驾处罚、醉驾(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规定

 

一、酒驾和醉驾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处罚尺度分别作了规定,标准则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予以判断酒驾或醉驾。

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二、酒驾或醉驾的行政处罚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三、醉驾的刑事责任

醉驾是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极易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和经济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新的刑法规定,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是等于80mg/100ml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拘役并处罚金。

四、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驾,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四川省危险驾驶罪量刑规定(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一)主刑

1.追逐竞驶,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竞驶的;

(4)三人以上追逐竞驶的;

(5)一年内三次以上追逐竞驶的;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1)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每小时追逐竞驶,时速每提高10%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

(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

(10)组织追逐竞驶的;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15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3)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机动车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5)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

(3)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

(4)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额定乘员15人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害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以上,每增加5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2)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以上的,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3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3)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7人以上,每增加额定乘员10%或者每增加2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驾驶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违反规定载客,实际载员达到10人以上,每超过3人,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5)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9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6)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7)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注意路面结冰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在50米以内的不利气象条件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4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符合下列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的;

(3)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

(1)造成交通事故或者环境污染,致一人以上轻伤、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每增加轻伤一人或每增加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以上,每增加1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3)符合本意见第3条第二款(5)(6)(7)项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时速每增加20%,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4)曾因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受过刑事追究或者在两年内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增加15日至一个月刑期;

(5)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罚金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其中:

(1)判处拘役一个月到三个月的,一般并处2千元至5千元罚金。

(2)判处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的,一般并处3千元至2万元罚金。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刑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四)免予刑事处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

②载人的;

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

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

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

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

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

(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以上内容由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陈世洪律师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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