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故意伤害案(2016)卓安刑辩字第号

2018-12-01 浏览:2357次

关键词:故意伤害

本案承办律师:姚志刚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Z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犯故意伤害罪,并当庭建议对Z某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Z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刀具依法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Z某及其监护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等费用共计2848.5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上诉人,在充分取得被告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上诉人转达家人的嘱托。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其辩护观点得到承办法官的认可。

三、办案结果

在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观点的基础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Z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赵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上诉原告人)罗金洋、陈金生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Z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提出Z某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一、维持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三、四项;二、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而言,前期工作尤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案件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