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后获缓刑

2022-07-04 浏览:2096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g某某在一家基金公司做总经理,由于与客户签订了固定回报的合同,后由于该基金亏损,投资人报案。

  g某某在工作期间对该款产品进行了推广宣导,故一并被公安机关立案被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委托后,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姚志刚律师经过2年多的努力,最终帮助g某某获得了缓刑的判决。

  主要辩护意见是:

       一、案发以来,被告人g某某态度端正,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检察院的工作。

  g某某到案的过程虽然没有认定为自首,但g某某是完全按照警方的要求,通过电话传唤联系,但因当时疫情g某某无法从深圳到成都,后成都警方通过深圳警方,传唤g某某并对其羁押。整个到案经过,g某某是完全积极配合警方工作。

       二、本案中,g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g某某在公司中主要负责股权类投资业务,涉案基金不属于其主管业务,是由董事长直接主管、负责。其在涉案基金的发行、运营中所起作用较小、参与程度不深,系从犯。

  综上,g某某在对冲基金的设计、发行、售卖的整个事件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参与程度不深,涉案主要也是由职务行为引发,行为受董事长授意、指派。依法应当认定其为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g某某一直以来都从事正经金融类工作,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其他的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四、g某某涉案主要是因在公司的职务行为引发,且未从中直接获利,主观恶性较小。

  五、g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结合被告人g某某具有从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悔罪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g某某判处缓刑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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