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违法发放贷款获无罪判决

2022-07-15 浏览:1992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任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进行放贷,致使贷款无法收回。而后又未按规定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案发后,某小贷公司对主要借款人提起民事诉讼,经两审终审后已做出生效判决,之后被告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由检察院起诉。经过姚志刚等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不是金融机构,被告单位未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犯罪等意见。最终帮助熊某某获得了无罪判决。

  主要辩护意见是:

  一、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小贷公司不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金融机构应由银监会批准设立,小贷公司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监管,不受银监会监管,小贷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

  二、将小贷公司按金融机构编码,实质是参照金融机构进行宣传、管理,不是确认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三、金某小贷公司即使存在违规问题,但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四、小贷公司贷款的条件、程序不同于银行,小贷公司贷款遵照内部管理规定,不是法律规定;

  五、民事生效的裁判文书已确认本案指控的多笔贷款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刑事诉讼评价为违法犯罪,逻辑上互相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