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律师为涉嫌集资诈骗罪D某成功变更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8-12-01 浏览:1285次

11月15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姚志刚律师成功为D某由原来的涉嫌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D某系Y公司及T公司实际控制人,在Y公司背负大量债务、T公司无经营资金情况下,通过宣传,向44名“投资人”借款700余万,给“投资人”造成近600万损失,涉嫌集资诈骗罪。

姚志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及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D某没有携带集资款逃匿、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是用于公司经营、归还债务,且Y公司及T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程度。2017年11月15日,承办法官采纳了姚志刚律师部分意见,判决变更集资诈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D某及其家属除了表达感谢之外,还对姚志刚律师专业高效的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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