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两位律师来到了该案件的办案单位万春派出所,与承办警官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最后,两位律师来到了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件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出以下理由:
一、D某积极主动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二、D某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本案已经不可能存在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作证等影响侦查的情况。
四、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D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如对D某变更强制措施,愿意对其提供矫正和帮教。
六、即使D某的行为可能被判处刑罚,但极有可能属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符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重点审查的三类案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