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符颖律师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X某出庭辩护

2022-09-30 浏览:979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2年9月29日,X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在温江区人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案共计20余名被告人,共涉嫌盗采砂石7起。

  本案当事人X某在侦查阶段已认罪认罚且开庭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3-4年;但姚志刚、符颖律师认为结合X某仅参与其中一起,且结合其在该起犯罪事实中的作用、地位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若认定为从犯,X某的刑期还应当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减轻。

  庭审中,两名辩护人围绕“从犯”认定这一辩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主要辩护内容如下:

  一、从事前来看

  1、X某不是盗采砂石的犯意提起者。

  2、X某并不是盗采砂石涉及的工地老板或者股东,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一个中间介绍行为。

  (1)共同犯罪中,其和其他共犯并未明确商议过股东或者合伙的事情。

  (2)本案没有约定X某的分工,其没有在工地具体负责什么。

  约定以一定比例获取介绍费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当然等同于分成或分赃。

  二、从事中来看

  X某除了进行居间介绍行为,没有实施任何具体参与盗采砂石的行为,在盗采砂石的事件中作用极其微小、参与度也很浅,在犯罪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三、从事后来看

  X某的获利,远远不足当时承诺的比例,其也不清楚介绍费数额的计算标准,也没有跟进、追究,是一种有就有、没有就算了的态度,也从侧面说明其在这次盗采砂石的参与度不深,对整个盗采砂石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综合以上,X某不是本次盗采砂石的犯意提起者,也不是本次盗采砂石的策划、组织者,也没有实施具体盗采砂石的行为,获利仅占盗采砂石总价值的3.3%,足以认定其在此次盗采砂石的事件中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四、根据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从犯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至50%以下,且,共同犯罪中未区分主从的罪责相对较轻被告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分别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20%以下,X某完全符合以上规定。再综合X某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并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计算,量刑建议明显过重。

  此次庭审从上午九点持续到晚上七点半,因案件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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