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杜小兰律师出庭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的L某辩护!

2023-04-18 浏览:780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3日,姚志刚和杜小兰两位律师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庭为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的L某辩护,本次开庭系该案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开庭,两位律师认为一审判处L某死刑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庭从宽处罚,并结合案件情况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存在违法使用技侦的情形,且整个制毒、贩卖的过程不排除是在警方的控制下完成。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L某,应当慎用死刑。

  二、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慎用死刑。

  三、原一审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48820.71克,均计入L某制造毒品的数量不合理。

  四、本案侦查机关在对涉案毒品进行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地方,无法保证涉案毒品的同一性,以及结论的唯一性,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因此,不宜对L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L某具有初犯、坦白、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L某不属于罪大恶极,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

  众所周知,生命权是各种权利当中最重要的权利,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剥夺,不可恢复原状。因此,对生命权的剥夺应该是最慎重的。放眼世界,控制死刑、减少死刑适用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是大势所趋。世界上不少国家已废除一切死刑,一些国家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一些国家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死刑。统计数据证明: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其实是在下降。在立法理念、司法政策上,我国也一直如此主张。

  我国刑法实践贯彻了少杀、慎杀的立法思想。确立了“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等死刑政策。

  针对毒品案件,《武汉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量刑时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当地的禁毒形势等因素,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本案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及情节来看,被告人L某不属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形。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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