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杜小兰律师将无罪辩护L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一案

2023-12-19 浏览:546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13日,姚志刚律师就L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到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阅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本条具体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贿赂”是指通过给予因工作关系等,实际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以财物,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胁迫”是指通过声称对他人本人或者亲友等实施人身伤害、披露隐私等方式,迫使他人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电子侵入”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网络等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兜底性规定,是指行为人采取以上明确列举的行为之外的,其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的秘密的各种行为。“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向他人透露行为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公开,会破坏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使用”,是指自己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人使用的行为。无论是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商业秘密,都是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虽然是先前合法获取的,但是违反了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第三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例如,经营者通过与权利人签署合作协议取得商业秘密,之后违反与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或者权利人对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擅自向第三人披露该商业秘密,或者自己以权利人的身份又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等,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款是关于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第三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但如果明知他人具有上述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然从他那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由于第三人不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第三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才构成犯罪。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信息是他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则不是本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款是关于权利人范围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商业秘密使用人,是与商业秘密所有人订立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人。

  根据本条规定,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综合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公司因而发生经营困难、行为人是否多次实施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行为人侵权所得数额等情形,加以判断。“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等情形。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此外,还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据当事人的陈述、律师初步查阅证据材料,并结合法律的上述规定,两位律师将为本案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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