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姚志刚律师为雷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无罪辩护!

2023-12-19 浏览:509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原一审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雷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其最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姚律师接受其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

  姚律师认为,本案包括雷某某在内的10名被告人,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雷某某本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所谓组织成员10人里面8人未满18岁,最小的仅有14岁,这样一群未成年人从常识、常情出发也很难在2年内作为一个组织严密、层级分明、职责明确,以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运行。

  具体理由:

  Ⅰ要明确“混社会”并不当然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个概念,要正确区分普通老百姓口中的“黑社会”和法律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Ⅱ本案涉及的10名被告人不是一个所谓的组织,不具有“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的特点。雷某某有自己的合法营生,而其他被告人绝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有在校学生、有打临工的等等,他们之间关系并不固定、也不紧密。

  Ⅲ本案被控10名被告人之间没有组织规约、组织纪律,某某民警也不是其保护伞。

  Ⅳ全案不存在为了组织利益,有组织的进行犯罪。

  Ⅴ本案涉及的10名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利益分配。

  Ⅵ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经济实力,本案一审认定的28起组织犯罪中,仅有3起涉及到经济利益,但这3起案件均是部分被告人的个人行为,是为个人谋利,且还有2起犯罪雷某某并未参与,与其无关,不存在为组织谋利或收益用于组织。

  Ⅶ涉案组织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暴力、软暴力的行为特征。

  Ⅷ涉案组织并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特征,一审认定涉案组织的危害特征主要体现在强奸罪中,但这仅是雷某某的个人生活作风引起,涉案被害人也都与雷某某熟识,甚至在多个案件中交替出现,均在一个社交圈内,根本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的“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的危害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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