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

2022-07-25 浏览:1016次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 刑法及 《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比照本意见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相应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摇头丸”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较小,与一般的毒品案件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9.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7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7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克以上不满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5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14.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300克以上不满1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5.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0克以上不满1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6.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13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1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运输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五、其他

  1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的,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参考意见的规定量刑。

  20.本参考意见是仅针对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确定刑罚时,还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以及其他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等多种因素,做到准确量刑,罪、责、刑相适应。

  发文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3年06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3〕133号

  施行日期2003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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