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兰律师解读男子网购狐狸萌宠,结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07-06 浏览:1643次

杜小兰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杜律师解读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订的罪名。该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同时该条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的量刑档,该罪最高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究竟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而何某买来自己养的行为,是否属于法条中的"收购"行为呢?对此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收购”不限于营利,以自用为目的的购买也构成犯罪。

本案中何某购买的赤狐,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犬科中的二级保护动物,虽是买来自己养,其行为也已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本案中的卖家因“出售”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可能涉嫌该罪名。平台如果对此知情,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卖家的共犯。

       大家可能还会好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否还要担责呢?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不明知,就不构成犯罪。但是否“明知”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行为人的认知来进行综合判断,并不是只要“矢口否认”就不能定罪。

       杜律师在这里建议大家,在生活中如真的碰到了不常见的小动物,请不要私下处置,及时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必要时可联系森林公安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