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浆糊一锅粥——涉毒案件财产查处浅析

2018-12-03 浏览:3246次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姚志刚

前段时间,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举办了一个刑事鉴定意见的质证班,多位老师强调:司法的阳光没有照进鉴定领域!本文也想强调:司法的阳光同样没有照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领域!特别是没有照进毒品犯罪涉案财产领域!

我一当事人某某彬,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河北省某公安局在成都某小区制毒现场挡获了,其卡上有290余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收走了(暂扣),我会见他时,其称银行卡的钱是合法的,不是贩毒的钱,并表示:只要律师能给他保命,那钱就是律师的。过了一个星期,我又去会见他,他很神秘地告诉我,姚律师,你去控告办案的警察,那290万肯定会拿回来。我说为什么?他说,上次你走后,他们将我外提了,将我银行卡上的钱转给其中一个警察帐户上了,他们想私吞。警察不会那么傻的,我当时就告诉他,这钱肯定会转到财政公共帐户的。

那么问题来了,银行卡上的290万元是不是毒资或毒赃?是由当事人举证还是公安机关举证?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不能冻结?公安机关能不能转走?290万有没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人如何主张权利?290万有没有可能是第三人的?律师能不能就290万进行代理并收取律师费?人民法院要不要就290万的事宜就行审理?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要不要就290万作出明确的处理?等等。

今天我谈以下三个问题算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吧!一、毒品犯罪涉案财产的乱象问题;二、毒品犯罪涉案财产乱象形成原因问题;三、毒品犯罪涉案财产的合理处置问题。

一、毒品犯罪涉案财产乱象问题

(一)查扣之乱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挡获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只要嫌疑人身上有现金,一律暂扣;只要嫌疑人身上有银行卡,一律暂扣;只要是用自已的私家车运输毒品的,一律将车辆暂扣(视为犯罪工具);只要当事人说其用毒赃购买了房屋,一律将该房屋查封。

1、关于嫌疑人所带现金,侦查机关普通都会按惯性思维,嫌疑人所带现金一定是毒资或毒赃,不管嫌疑人如何辩解,侦查机关都不会去核实嫌疑人所说的是真是假。当然,可能百分之八、九十的案件中,侦查机关的推理都与客观事实是相符的,但法律人要讲的是法律事实啊!特别是当嫌疑人提供了证据线索的时候,不能莫视,至少应该去核实一下。我曾有个案件,当事人背包里有8.9万元现金,是帮朋友购二手车的,其中有3万元是他要借给朋友,另外朋友的5.9万元放在他包里。挡获时,朋友也在现场,但侦查机关没有给他朋友做笔录,直接就将8.9万元扣押了。(后来予以没收了)

2、关于嫌疑人所带银行卡或者说嫌疑人家里、车里搜出的银行卡,我们不排除银行卡上大部分的钱都是涉毒资金,但也确实存在有部分是合法财产。有一对夫妻,老婆在荷花池批发市场打工,每月3000元工资,拿出2000元给老公存着,老公很守纪律,从不动用老婆交上来的钱。老公在一KTV做保安,后因贩毒(零包),就是帮服务生转交一下货、代收一下钱,被公安挡获。老公银行上共有3万多元钱,老婆交的钱有2万多元,一并被没收了。公安给出的理由是,你在用此钱做周转。

3、毒品案件中涉案的汽车,有一部分是认作犯罪(运输)工具,也有少部分是用毒赃购买的。举个有点极端的例子:一台价值50万元的宝马去运了10000元的毒品,将宝马车作为犯罪工具扣押、然后没收,合适吗?运输毒品座了公交车、座了火车、座了飞机,那为什么不将公交车、火车、飞机扣押,因为所有权是第三人的。就因为私家车的所有人与犯罪嫌疑人竞合了,私家车就变成了犯罪工具,依据在哪里?

4、毒品案件中,涉及涉案房屋的很少,我做了10多年案子,只遇见过一次,当事人自已说我贩毒赚的钱购买了房子,警察就查封了该房。我阅卷后告诉了他本人,他立马翻供,说购买房子的钱是合法的,当时那样说是为了想与警察私下交易,骗警察的;我又将房子查封的事告诉了他老婆,他老婆更激动,说这是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凭什么查封,我和孩子怎么活?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房就是用毒赃购买,只有当事人一个人的言辞证据,那么能不能将该房查封、变卖、没收。

5、个别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登记为“代为保管随身财物”,更有甚者,干脆不登记。

6、但是,也有部分嫌疑人提前转移、隐匿毒品犯罪所获财产于亲友名下,而此时侦查人员往往会忽略。(赌博输了)

(二)处置之乱

1、转款之乱

对于银行存款,不管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很明确,公安机关只有冻结的权利,没有处置权。而现在呢?普遍的做法是不冻结,直接将钱转走。

2、保管之乱

一个较大的毒品案件,走完所有程序至少得三年吧!同样的一台汽车,我认为使用三年的价值比停在办案机关的院子里价值大。停放三年,日晒雨淋,基本上等于报废。

3、领取之乱

当事人的随身物品(与案件无关的)有被使用的情况,湖南株洲芦淞区一警察因此被判玩忽职守罪。这部分物品归还道路曲折,律师去会见,当事人都会说我的什么什么东西在哪里个地方,你去帮我拿一下交给家人。我现在有经验了,当场拒绝:我会转告你家人让他们去领,因为我去警察那里拿不到,我曾碰过壁的。家属去领,理由如下:案件没办结,结案后再领;案件没判决,判了以后领;承办人出差了;保管人今天没上班;案件是移交过来的,物品不在我这儿,我问了回你们。

4、移送之乱

随案移送成了一纸空文,移与不移一个样。

5、庭审审查之乱

法官不愿意花时间在涉案财产上,律师说多了,他烦,通常是庭后核实、休庭后再说,最后不了了之。判决中没有涉案财务如何处置的表述。

6、拍卖之乱

再说说拍卖,它的公告基本上在一大张报纸的中缝,不知道谁会去看,再说现在看报纸的又有几人?听说有人专购司法机关处置的涉案财产,而且价格便宜得惊人(一次流标降20%),这里可能还涉及鉴定的问题。当然,对当事人利益没啥影响,损害的是国家利益,真希望网上拍卖多一点!

7、执行之乱

刑诉司法解第367条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实际中根本没有得到执行。

二、毒品犯罪涉案财产乱象形成原因问题

(一)当事人及家属、第三人态度消极

1、犯罪嫌疑人更关注的是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开始会提一下钱财问题,后面就不太关注钱财了。其次怕得罪办案机关,对自已案件的处理不利,也就不再提钱财了。

2、家属也是关注有罪无罪、罪轻罪重,我遇到过一个老父亲说:人都没了,要钱干什么?因此,大多数家属不会去据理力争。同时,家属会被道德绑架,假如老公贩毒被判刑了,妻子纠着财产不放,全村的人都会说:那女人只贪财,老公快没命了都不管。

3、第三人怕与侦查机关打交道,怕将自己牵扯进去(特别本身就是吸毒的人员),另外就是怕麻烦,维权成本非常高(特别是异地的情况)

毒品贩罪的嫌疑人和家属,普文化程度不高,不知道可以维权,不知道如何维权。

(二)律师的态度消极

律师基本没做涉案财产的业务,有的顺带问一问,有的在法庭上提一提,也没有单独收费。《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个其他合法权益,我的理解应该包括维护嫌疑人的财产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律师在合同中约定主张财产权利。

(三)侦查机关态度非常积极

为了利益最大化,侦查机关在财物查处上是最积极的。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我们一般会发现存在几十公斤的液体冰毒,但含量只有百分之零点几,当事人称作废液,辩护人也是朝此方向努力。那公安机关当真不知道是废液吗?即然知道,为什么还要计算入毒品总量呢?玄机在哪里?据不准确的信息:奖金与办案毒品数量有一定的关联性,希望大家不要以讹传讹,我也是道听途说的。那么奖金从哪里里来?财政没错,财政的钱又从哪里来?税收吗?不全是吧!

(四)人民法院的态度消极

《刑诉司解》365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人民法院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是极大的宽容和纵容,你好我好大家好,从而不断地恶性循环(监督完全失灵)。现在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的的态度,让我想起了新都宝光寺的一副对联:

世间人,法无定法,然后知/非法法也;

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以/不了了之。

(五)办案经费制度设计不合理

有一种说法是,你上交的多,反给你的就多,为了多反,当然积极。

(六)法律规定不健全

权利人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有规定也不执行,没有违法成本。

三、毒品犯罪涉案财产的合理处置问题

(一)完善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度

1、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辩护权

要弄清楚是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还是第三人财产,建议侦查机关在前期扣押、冻结、查封的时候,多听听嫌疑人的意见,必竟当事人对涉案财产的情况最熟悉。不要先入为主地认为嫌疑人的所有辩解都是绞辩,当提供了证据线索时,认真对待。

当然,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三百六十四条有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同时,财产涉及第三人或共有人时,应当告知共有人、第三人,并允许其委托律师代理。允许利益相关人就涉案财产问题单独或一并聘请律师(财产部分可以单独收取律师费),律师不仅仅限于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辩护。

本人的希望是将该条款功能部分前移至侦查阶段,减少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

操作层面的话,简单的由侦查人员审查,复杂的由法治部门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建立个人财产调查制度

为了更加有效地从经济上惩处毒品犯罪,需要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衔接机制,侦查阶段既要大力做好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工作,也要积极探索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调查制度(这一点,广州市公安局已走在前面),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案发后转移、隐匿财产。

(二)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的标准

1、关于涉案汽车

在将汽车作为犯罪工具时,应采用相当性原则:即车辆运输毒品的多少、使用的频率、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车辆价值大小等与犯罪情节可处罚程度相当,避免处置的随意性。

其次对汽车尽可能不扣押,可以采取到车管所查封权利凭证的方式查封,或者让家属担保后留给家属使用。

如果非要将汽车扣押,在保管的时候,要放车环境好点的场所,并定期予以维护,延缓它的贬值。

2、关于涉案房屋

法院在拍卖的房屋,应该是干干净净的,这里不是指清洁卫生。我知道有人购买了司法拍卖的房屋,原所有人的父母一直住在里面,拒绝搬出。房屋腾退纠纷官司打了三年,法院执行了三年。

房屋不干净,购买的人少,直接会导致房屋价值受损。

(三)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判决中要能体现涉案财物

公、检、法的文书中一定要体现涉案财物的状况,即: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断决书中要列名涉案财物的基本情况,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增设庭审中涉案财物处理程序,即将涉案财产处理民事化,由法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辩护,以此提升刑法事司法的公正性。其实在刑事诉讼法解释里已有部分规定,但执行的不好,如第365条、367条、369条(条文附后)。

这些条文中,唯一缺的是没有追责的表述,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涉及,遗憾啊!

(四)完善财物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在中央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后,2015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正式挂牌运行。2016年8月2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向全省推广。建立“1+4” 制度构架,分级完善操作流程,确保中心始终在规范化轨道运行。完善4个部门配套文件,厘清职责边界。结合市法院、检察、公安、财政制定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等内部配套文件, 信息平台,实行数字化管理,实现涉案财物一网精确流转。升级“1+3”管理中心,提升硬件建设标准,实行分类分区管理。目前温江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中心共分为一个主中心以及涉案车辆大宗物品管理、枪支管理、毒品管理三个分中心。

北京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安全局、市财政局联合会签,市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北京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法治建设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审议通过,于2017年9月22日正式颁布实施。该《实施办法》对涉案财物处理建立了“精准+规范”的标准,促进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目前,运行的并不是很好:有民警说,除了增加工作量,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对场地硬件要求高,很多跟不上;进来容易,出去难。

(五)完善办案经费制度

马云说:这是一个抢钱的时代!当事人想将钱留下来,办案单位想将钱控制在自已手中(公安、法院),律师说这案件不是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涉案财物的处置就是利益各方制衡的游戏。

为什么会抢?办案经费不足。财政资金要给办单位以充分的经费保障,不能“以收定支”,即办案单位上缴地方财政多少钱来确定给办案单位多少。也不能“以收补支”,即用上缴费用返点来补充办案经费。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涉案财产查处过于简单原则,遗憾的是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没对此作出修订。因此,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尽早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