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刚:呼格案是“人祸”还是“天灾”

2018-12-03 浏览:2692次

前言:呼格吉勒图案,随着当年的承办人冯志明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后,媒体冷确了下来,随之作者也陷阱入了思考,当真承办人就罪大恶疾吗?他有苦衷吗?他有难言之隐吗?是“人为原因”还是我们的“制度原因”?

记得学生时代,同学们一听说贪腐,个个群情激愤,在恨不得将其碎尸万段的同时畅想着:若我将来工作了,我要如何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如何为国家作贡献!以至于我所在的宿舍,因熄灯后不睡觉而被值班老师罚去操场跑步!工作后,同学聚会,再谈到贪腐,个个面面相觑,说话尽量压低声音,大部分人还会说:说不定我在某某职位,也许比他贪得更多!正在看此文的你是否也这样想过?中招了吧?

案件回顾

18年前即1996年,内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图因杀人被判处死刑,呼格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只用了62天,不可不谓“快”;9年之后,疑案出现,再审此案之呼声延宕至今,耗时9年之久,不可不谓“慢”。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千夫所指”承办人

该案再审前后,媒体铺天盖地的声讨当年案件的承办人,并将当年所有承办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予以披露,网上也是叫骂声一片。有网友说:冯志明忘记了他的身份,警察不过是他养家糊口的职业,不是他自己家私有的,扒掉那身皮,他和他欺负的那些人其实一样的弱小和无助;承办检察官是趋炎附势,忘记自已还有监督的职责;法官在最后的关口,没有站好岗,做了权利的拥抱者。是啊,批评承办人没错!因为当年的他们急功近利,他们的违法、草率办案,致无辜的青年冤死!可他们为什么要急功近利?为什么要违法、草率办案?

受质疑的“严打政策”

1996年的“严打”行动,是中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第二次严打(第一次是1983年),其一般都是由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挂帅协调,公、检、法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公安侦破为主力,重点是“破大案、打团伙、追逃犯”。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重大案件的侦办,“阅看预审档案材料,熟悉侦查过程,保证受理案件后能及时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以求快批捕、快起诉、快审判。

就是在这种“从重从快”的指令下,呼格吉勒图案,几乎是不受任何监督的达到法院,从案发到执行死刑,仅用62天。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门金玲说,若要对“严打”反思,就是无论怎样“严打”,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因为一旦突破这个框架,就是纵容公权力去违法,而这事实上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领导权利大于法的现实

曾有律师在网上要求全国所有法院的院长,出示他们的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虽然只是个调侃,却反映出中国的官场,一把手懂业务的是例外,不懂业务是正常现象。有人会说不懂业务没关系啊,领导站的高看的远,不需要懂业务。但是,领导们还有个嗜好:发号施令,上嘴皮与下嘴皮一碰就是法律。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可能100%的重合,有些案件不能侦破乃正常现象,但领导们喜欢限期破案,还喜欢承诺如何如何奖励。

遇上这样的领导可以走人啊,那是站着说话不腰痛。“老子不玩了”,这是前几天川大周鼎老师的自白,可川大、乃至全国的高校中只有一个周鼎呀!重庆律师孙渝在《也曾苟且》一文中这样说道:看历史上各色人物的沉浮,虽也唏嘘,但总有隔世之感,那些血雨腥风的事,毕竟离自己很远,殊难真切感受其间的恐怖。看客的心思,莫不盼望英雄辈出,期待他们的生猛与无畏,最好能“怒向刀丛觅小诗”,非如此不觉得过瘾。倘身临其境,置身腥风血雨之中,才会懂得,原来做英雄并不容易。对大多数人而言,隐忍乃至苟且,或许是很常见的选择。拿过高的境界要求人,以之摧折常情,不是脑袋糊涂,就是心怀鬼胎。

形同虚设的制约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最大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严打”期间,法检提前介入侦查,公检法就只有配合,完全没有监督。非严打期间也是配合的多,监督的少。

“办案抓人乱作为;草菅人命急作为;冤情查证难作为;案件再审被作为,一切皆因制度的不合理”,某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若治标不治本,若土壤还在,呼格案还会被复制,一个冯志明倒下了,下一个王治明、姚志明、李志明......还会不断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