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院子”经营者可能涉嫌犯罪

2019-05-02 浏览:2873次

  今天清晨,我在手机的滴答声中,睁开了疲惫的双眼,“五一节”第一天的兴奋还意犹未尽,翻开手机看到了一条讯息,让我瞬间清醒了许多。就在昨天,我们还沉浸在节日的欢乐中,成都双流太平镇一儿童室外游乐场“孩子的院子”发生事故,造成成人和儿童2死12伤可怕后果。

  我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法律人,本能的该事故可能已经触犯刑法。“孩子的院子”的经营主体为成都市兰花楹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查得知该企业为一家2016年注册资本2000万的法人代表为李某的农业经营开发公司,其经营范围包含儿童游乐园服务。

  儿童游乐园服务一种生产经营性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范,该事故造成了2死12伤的严重后果,极有可能该公司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事故中是否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待于相关部门正式的调查报告,但是本事故的所造成的的严重后果已经达到了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事故造成了一人以上的死亡的后果,已经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的“重大伤亡事故”的严重后果。

  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建筑工地,立有“安全第一”的口号,但是说到不是必然的做到,每到节假日安全事故总是丛出不穷,个人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固然重要,但是具有生产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尤为应当引起重视,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防控体制,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的产生。

  欢乐还在继续,安全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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