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5包毒品究竟是谁的?

2022-10-20 浏览:1010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神秘的5包毒品究竟是谁的?

文|姚志刚

案情介绍

  2020年7月某天12时,四川自贡人刘一水在云南某高速服务区加油时,突然被警察团团围住,并从其所驾驶的汽车内搜出13包冰毒。刘一水现场没有反抗,并对于帮助王大富运输13包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看到这里,你也许以为这是个非常普通的运输毒品案,而事实并非如此。

  警方控制刘一水后,要求其继续与王大富联系,并顺利挡获王大富。但王大富却称:其只交给刘一水8包冰毒,而不是13包。经民警查看,的确存在其中8包与另外5包外包装不一样的情况。那这神秘的5包冰毒究竟是谁的呢?

  理论上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王大富说假话,其让刘一水运输的就是13包冰毒。

  二、刘一水说假话,王大富让其运输的是8包冰毒,其又帮第三方运输了5包。

  三、刘一水说假话,王大富让其运输的是8包冰毒,其自己又购买了5包一起带上。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种情况更符合逻辑。判决刘一水运输毒品8包计4800克、贩卖毒品5包计2800克,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判决的理由如下:

  第一,王大富到案后供述稳定,其购买了8包,同时在这8包的外包装上裹了一层保鲜膜。

  第二,查获的13包毒品,其中的8包和5包外包装不一样,含量不一样,重量不一样。因此,8包毒品与5包毒品,来自不同的毒品上家。

  第三,技术侦查证据证实,刘一水曾与一老挝人多次电话联系,通话中有谈到过价格和地点。

  第四,刘一水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实,在案发期间,微信转账3万元,取现1.4万元。

  综上,法院认为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刘一水帮助王大富运输毒品,同时自己还单独贩卖毒品。

  争议焦点

  本案中刘、王二人都不愿意承认很正常,避重就轻是人的本能。法院的判决说理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律师角度来看,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刘一水就一定贩卖了毒品。

  首先,王大富有可能是先在一人处购买了8包冰毒,后又在另一人处购买了5包冰毒。也有可能王大富在同一个上家处购买了8包和5包冰毒。其中,8包的外包装上裹了一层保鲜膜。

  其次,王大富到案后供述稳定,不能说明其说的均是事实,也可能是“稳定的”的假供述。因为,刘一水到案后的供述也一直稳定。

  第三,技术侦查证据证实,刘一水曾与一老挝人多次电话联系,并在通话中谈到价格和地点。关于这一点,刘一水也作了解释,其称的确有自己贩卖毒品赚钱的想法,但他也与其他老挝人电话联系过,也谈到了价格和如何交货。由于钱不够,就没购买。想等这次拿到12万元运费后再单干。电话联系就是探路。所以其实存在两种可能,一是电话联系后按约定进行了交易;二是电话联系后没有实际交易。

  再者,据律师称,他仔细看了提供的资料,本案立案的时间和采取技侦措施的时间、挡获刘一水的时间是同一天,可能存在违法使用技侦(立案前使用)的情况。因为刘一水是在云南边境城市通话,而警方系四川某地的,挡获他又是在云南。难不成当天立案、当天使用技侦措施、当天神速飞车前往云南抓人?!

  该证据内容是真实的,刘一水也认可。但该证据如前所述是立案前就获取的话,那是不合法的,便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刘一水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在案发期间,微信转账3万元,取现1.4万元。关于这点,刘一水解释:钱用于还帐和修车、加油,而不是用于支付毒资。但刘一水提供的上述有利于自己的线索,警方并没有去取证。也就是说,刘一水的微信转帐和取现金并不一定去支付毒资,并没有排出合理怀疑。

  律师还认为:认定刘一水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购卖毒品最重要的就是要收到上家交付的毒品和向上家支付毒资,本案中只有电话交流到毒品价格、交付方式,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刘一水车内查获的5包毒品极有可能不是老挝人提供的。再者,刘一水微信转款和现金,也没有证据证明去支付了毒资,因为警方不够认真,本应查清的而没有查清,也不能排出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针对其车内查获的5包计2800克冰毒,而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更妥当。因为,无论这5包冰毒归谁所有(存在争议),刘一水运输是铁板钉钉的,没有任何争议。但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其实并不能认定刘一水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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