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61 问:如果被证人污陷怎么办?

2023-10-18 浏览:304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可以向办案单位进行反映、控告, 追究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但实践中有些人往往滥用检举揭发
权, 无中生有, 诬告陷害他人, 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破坏社会风气, 应当予
以惩处。由于行为人企图假手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者的目的, 这不仅侵犯了
公民的人身权利, 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 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造成错
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 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破坏司法机关的
威信, 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因此,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规定了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 是指捏造事实, 作虚假告发, 意图陷害他人, 使他人受刑事追
究, 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 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 也包括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
体, 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也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 诬告陷害他人, 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行为人诬陷他人可
能出于不同的动机, 有的是发泄私愤, 有的是嫉贤妒能, 有的是排除异己, 但必
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
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 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
拔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 则不构成本罪。
其二, 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 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的, 则不构成本罪。捏造事实, 既包括无中生有, 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
人; 也包括栽赃陷害, 在确实发生了具体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捏造证据栽赃、嫁
祸他人; 还包括借题发挥, 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 进而陷害他
人等。
其三, 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 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
了告发。行为人虽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但如果没有进行告发, 其诬陷的
目的就无法实现, 因而也不构成诬陷罪。告发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告发, 也可以是
口头告发, 可以是实名告发, 也可以是匿名告发。
其四, 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 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
事实, 向有关机关告发, 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 这种行为虽然也干扰了司法机
关的正常诉讼活动, 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也不构成本罪。有明确的
对象并非要求行为人必须指名道姓告发, 如果通过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判断出
告发对象, 即使没有提出具体姓名, 也属于有明确的对象。
其五, 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 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主要是指捏造的
犯罪事实情节严重, 诬陷手段恶劣, 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社会影响
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 本罪就成立。本款所规定的“造成
严重后果”, 主要是指被害人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 或者使被诬陷人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受到重大损害, 或者使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遭受特
别重大的损害。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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