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78 问: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签与不签的差异在哪里?

2023-10-18 浏览:404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符合法定条件, 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的话, 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认罪认罚后“从宽” 的把握
8. “从宽” 的理解。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 也包括程序上从简
处理。“可以从宽”, 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 予以从宽处理。
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 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
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
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犯罪的
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 综合考
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 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减轻、免除处罚,
应当于法有据; 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 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
量刑建议和量刑; 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依法作出不起
诉决定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9. 从宽幅度的把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
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 以及罪行严重程度
等, 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 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
罪, 早认罪优于晚认罪, 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 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 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
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 同时认罪认罚的, 应当在
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 特别是初犯、偶犯, 从宽幅度可以大一
些; 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 以及累犯、再犯, 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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