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79 问: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能不能反悔?

2023-10-18 浏览:571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可以反悔。

一、“因认罪认罚不起诉” 反悔的处理
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
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 区分下列情形依
法作出处理:
其一,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二,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其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 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
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

二、起诉前反悔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
的, 具结书失效,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 依法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
的事实, 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 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十一、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
51. 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
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人民检察院应
当进行审查, 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
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 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 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
销原不起诉决定, 依法提起公诉。
52. 起诉前反悔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 具结书失效,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
证据的基础上, 依法提起公诉。
53. 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 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 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 依照本
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认为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合理, 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
应当认真审查, 认为人民法院建议合理的, 应当调整量刑建议, 认为人民法院
建议不当的, 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 应当重新听取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当
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
应报告、决定程序的, 可以建议法庭休庭, 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 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 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 应当在庭前或者
当庭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 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
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 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 人民检察
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撤回从宽量刑建议, 并建议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 人
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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