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84 问:家属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对嫌疑人有帮助吗?

2023-10-18 浏览:326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有帮助。

首先, 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按照法律规定, 只有因民间纠纷
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以及除渎职犯罪以
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这两大类公诉案件, 才属
于法定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
其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
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后,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
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 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的公诉案件, 家属赔偿被害人大成和解, 对嫌疑人
或被告人来说总体上是有帮助的, 能够在法定的幅度内获得从宽处罚, 对于犯罪
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的, 双方
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 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
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
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
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八十七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 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根据案件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邀
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第五百八十八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公诉案件, 被害
人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 达成和解协议, 应
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
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
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 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 应当从严掌
握; 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 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
节比例时, 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 确保罪责刑相
适应。
8. 对于退赃、退赔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 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
能弥补的程度, 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
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
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 但取
得谅解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 综
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
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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