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85 问:家属可以旁听庭前会议吗?

2023-10-18 浏览:790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一般来说, 庭前会议家属不可以旁听。因为庭前会议一般是不公开进
行的。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了解情
况, 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首先,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 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
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是否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 是否需要
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整理争点, 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其次, 根据法律
的规定,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所以家属一般也不可以旁听庭前会议。
(1) 庭前会议的召开: 庭前会议可以由法院决定召开, 也可以由控辩双方申
请,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
(2) 庭前会议的主持: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 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
持庭前会议。
(3) 参加庭前会议的人员: 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 其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当到场; 被告人根据情况可以到场。
(4) 什么情况下可以、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根据法律规定, 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①证据材料较
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②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③社会影响重
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5) 庭前会议涉及的事项: 管辖权异议; 申请回避; 申请不公开申请; 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 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申请收集、调取证
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
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 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对涉案财物的权属
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 庭前会议只涉及程序性问题, 不涉及实质的质证或审理, 但
是庭前会议中, 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
会议:
(一)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 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二十七条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提出申请应
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 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决定不召开
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二百二十八条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 听取
意见:
(一) 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 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 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 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
者其他人员出庭, 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九)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十)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庭前会议中, 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对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
议后依法作出处理, 并在庭审中说明处理决定和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
由, 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 法庭可以在说明庭前会议情况和
处理决定理由后, 依法予以驳回。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
无异议, 对有异议的证据, 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 庭审时举证、
质证可以简化。
第二百三十条 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 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
前会议。
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
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 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 可以根
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 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
材料的意见后, 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
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 开庭审理
后, 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 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 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
况。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 可以当庭
予以确认; 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 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听取控
辩双方意见, 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在庭审中反悔的, 除有
正当理由外, 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