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货物罪无罪的几个辩护点

2019-04-25 浏览:693次

1、并非只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货物的行为,就构成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要看是否根据单位的指示、为了单位的利益和经营目标而事实而实施走私行为。

2、如被告人为他人办理报关事项,并不知晓货主交付的货物的真实品名,有证据加以证实的,不认为是犯罪。

3、转口贸易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构成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因为转口贸易的货物并不需要交纳关税。

4、如果公司的执行人员根据公司主管的要求而实施进出口业务,且确实不能排除对于货物是否属于保税物品并不知情的,对于其将保税物品运出相关保税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5、如果委托购买货物的委托人,对于被委托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的行为并不知情的,不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