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等待开庭审判还是寻求律师帮助?

2019-10-23 浏览:2072次

刑事案件,有没有律师都一样?

受害人一方,要求的是严惩加害人;加害人一方,要求的是公正审判。加害人侵害财产和人身权利,自己本来也没什么财产,请不起律师,即便那可能只需花上几千块钱或几万块钱。

他们觉得,如果律师介入,最后判决结果还是跟没有律师帮助的结果一样,就可以听之任之。法院也会公正审判。而且,律师还跟他们说,没有关系,取保候审也是不可能的。

有法院的公正审判自然最好。但是,社会仅仅依靠人性的良好感觉来运行,那么这个社会就会随着人性的变坏而恶化。法律赋予当事人获得律师的帮助,也是源于对审判的不信任。“包青天”思维,虽然是好的,但是是危险的。

当然,要想充实自己的实力,自然要以金钱来购买律师的帮助。可见,正义,不能离开金钱。美国律师之多,不是没有道理的。社会越是现代化,其实也越是法律化,那么也自然离不开律师。

如果你因为心疼几千块钱或者几万块钱而没有聘请律师为涉嫌一个小案件的家属提供法律帮助,那么,这种受到的损失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权利,也在于心理上的恐慌。法律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互相关联的。

律师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过程上

刑事拘留后,家属是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没有值得信赖的律师去会见,那么犯罪嫌疑人孤单地被关在看守所里。他脱离了社会,没有信息来源,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他不知道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如果警察胁迫他,他就按照警察那样说话了。

有些从轻情节,检察院也不去关心,最后的判决结果,也自然不是真正符合实际的,但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很多从轻情节只是“可以”认定与采纳,而并非“应当”“必须”。

一个人失去自由一天,其实就会心慌,更何况没有学过法律的老百姓。没有人陪伴,是很可怜、很孤独的。尤其在看守所里,刑事拘留37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后还有两个月侦查期限,还可以延长羁押期限。关这么久,没有见到自己的信得过的人,心理防线还能坚持多久?

律师“找关系”是谋取竞争优势,损害行业形象

这时候,家属请的律师,不单单为了最后的判决结果。家属常常希望,律师就是要实现无罪或判决轻一点的结果。诚然,有的律师称自己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这其实是很荒谬的,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形象,造成人们以为律师就搞关系的。这也给人一种形象,律师是不专业的。当律师行业都是这个印象时,律师费用怎么还能够提高?律师费用的对价不是服务过程,而是变成了“找关系”。

能够“找关系”的律师,必然获得更多的竞争优势。如此,一个恶性循环的结果是:律师其实也是权力的附庸。这是权力肆无忌惮的结果。这与律师的作用相违背。这个时候,已经不需要律师了,更加熟悉“关系”的,或许不是律师。

关系总有尽头的时候,小案件如此,大案件中,关系起不了作用时,这样的律师,还是害了当事人,延误了最好的辩护时期。因为,他只想着多收钱,变成了骗钱,弄到二审,结果也没有找关系。

因此,家属不找律师,跟其经济能力有关系,也跟律师行业形象有关系,更跟司法形象、传统文化观念有关系。但本文绝不是悲观的,屈从于这些关系的“压力”。只是表明,律师绝对不会确保胜诉的结果,因为他不是法官。当然,律师是可以根据证据加以判断的。但这些证据也在于法官的采纳与否。

律师的服务,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案件中,律师判断的结果及时不能够实现,但是律师是家属聘请的,是信得过的,那么,律师有权利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告诉他家里很好,叫他不用担心,可以跟他说明刑事程序流程,可以了解看守所或警察有没有对他实行违法行为,可以向他了解案件情况,拟定辩护意见。当然,律师的会见,也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向家属说明,说他很好,家属不用担心。这是双向的。

正如司法机关重视实体,轻视程序,当事人也一样。家属请律师,首先要问的是能判几年,能不能判轻一些,律师找关系,也是为了这个结果而奋斗。这也明显忽视律师可以做的程序事项。这些程序事项,恰恰与上述的心理安慰是一致的,怎么能说不重要呢?

一个奉公守法的人,遇到刑事案件的机会是很低的。但是,就是遇上了,恰恰处于不利之处,不了解他一直以来都是寻常老百姓,怎么就摊上这些事情。“法不容情”,固然有些残酷,但对法的无知,更加可悲。这也是学习法律的机会。即使你不以法律为业,但是至少要知道,怎么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