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业人士应谨慎动用警权

2020-02-07 浏览:3992次

  多方渠道证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危机,早在钟南山先生向社会公布之前约20天,已有8名武汉一线医务人员在微信群里提出警示。具体而言,一是一名医生曾就读的武汉本地某医学院班级群,二是医生所在医院科室微信群。警示的内容,除透露有传染性肺炎之外,主要是提醒同行注意防护。几位医生的具体表述略有区别,有医生先称“确诊了7例SARS”,后又更正为“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型”;有医生极其谨慎地表述为“不明原因肺炎(类似非典)”。在此后两三天内,警示者均被警方约谈。最轻微的是打电话提醒,但也有人被传唤至派出所进行书面训诫。武汉警方于1月1日在其官方微博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依法查处》的通告,央视等媒体予以大面积转发。后因疫情爆发式蔓延,武汉市长亦坦陈前期信息披露不及时,武汉警方的训诫行为受到网民普遍质疑。警方于1月29日回应称,8人确实传播了不实信息,但“情节特别轻微”,故仅仅“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迄今可以确认几点:一是新冠病毒确实不是SARS/非典,故8名医务人员的部分表述存在误差。二是警方查处8人并广泛宣传后,武汉医务人员基本不敢再私下传播疫情信息。三是官方披露信息和疫情处置不及时。

  从法律的角度,有必要讨论三个问题:其一,面对传染病病例,一线医务人员向同行或亲友小范围披露,是否违法?其二,医务人员披露传染病病例时的表述误差,是否属于传谣?其三,针对医务人员对传染病事实的表述误差,警方予以训诫并公开宣传,是否合适?

  争议一:一线医务人员小范围披露病例是否违法?

  众多论者都认为,传染病疫情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卫生部门公布,别说一线医务人员,就连省会城市政府,都无权自行公布。在我看来,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不管是《传染病防治法》还是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抑或卫生部/卫计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或《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均只涉及各级政府公布疫情的分工,并不涉及医务人员个人的警示性言论,除非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披露患者隐私。不仅如此,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卫生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传染病信息不仅不属于国家秘密,相反还应由政府主动公开。从逻辑上讲,对中央和省级两级卫生部门的授权,并不等于对非官方言论的禁止。可资佐证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时,就删除了其中惩罚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禁令,只规定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

  由此可见,对于诊疗过程中接触到的传染病病例,一线医务人员小范围披露,只要所述属实且不侵犯患者隐私,则一不构成泄密违法,二不违反卫生防疫法规(非一线且负有保密义务的疾控等人员另当别论)。或许正是因此,武汉警方查处8名医务人员的理由,仅限于传播谣言,而非越权公布疫情或泄密。

  实际上,从卫生实践和立法逻辑来看,既不可能、也不应当禁止医务人员在小范围内披露传染病病例。首先,任何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现传染病病例,正常反应肯定是首先做好自身防护,并马上提醒现场及诊疗流程中涉及的同事进行防护,进而按规定及时上报疾控部门。由于在大多数医院,微信群可能都是最常用、最便捷的工作通知渠道,因此在本单位微信群里提出警示并无不妥,甚至完全有必要。其次,若医务人员判断医护同行或普通市民也有暴露风险,小范围地在同学群、亲友群等提出警示,或者以口头方式传达,也完全属于人之常情;绝对不这样做的人,要么是不够专业,要么是偏于冷血。简而言之,首先接触到传染病病例的一线医务人员,在小范围内径行警示同事、同行甚至亲友,一则属于职业防护的必要,二则属于人之常情。如此合情合理之举,即使立法者想要强行禁止,也因缺乏法理上的“期待可能性”,基本上难以实现。

  进一步说,在政府公布疫情之前,一线医务人员在国内甚至国际学术圈公开披露传染病病例,同样也不违法,必要时还应予鼓励。尤其是对于新冠肺炎这种未知疾病,精确诊断和有效治疗都取决于科学界的集体努力和相互砥砺,而非少数英雄孤军奋战,抑或个别天才灵机一现。在重大疫情面前,时间既是生命也是民生,因此必要时应鼓励医务人员及时分享病例信息。这一点也适用于疾控等行政部门。当然,在诊治、报告和科研之间,不管是医务还是行政人员,都必须有优先级排序。

  此外需要看到,医务人员小范围披露传染病病例,不管是对身边人还是学术圈,都可能对政府公布疫情形成一定压力,而这可能正是立法者期待的效果。毕竟,及时、准确和全面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情公布原则,但从非典到新冠的两次大疫中,均可看到因为疫情初期缓报甚至瞒报导致的严重后果。疫情如战情,既然疫情公布义务机关常有拖延或隐瞒之虞,则适当借助外力加以推动当属必要。

  但是,如果面向大范围社会公众披露传染病病例,则需要非常谨慎。毕竟,处理公众事务本属政府之职责和专业,并非医务人员之专长。特别是在疫情可能引发群体性恐慌甚至骚乱时,披露疫情更要讲究技巧,并力求平衡多元利益。正是因此,法律法规上才将正式的疫情发布权提到省级以上。然而在政府之外,媒体——包括面向公众的个人社交媒体——也可能有巨大传播潜力和影响力,因此在小范围的口头披露或非公开的微信群之外,医务人员应当避免使用微博、微信公号或通过大众媒体披露传染病病例。不仅如此,与疫情相关或类似的信息也应采取谨慎策略,比如有关双黄连口服液抑制新冠病毒的体外实验,虽说是事实,但因存在误解、抢购和乱服药的巨大风险,在疫情扩散期尤其危险,就绝不适宜通过媒体广泛传播。

  争议二:医务人员的表述误差是否属于传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规定,医务人员故意传播谣言当属违法,严重者甚至可能入罪。那问题在于,如果医务人员向身边人或学术圈披露的传染病病例表述上存在误差,是否构成传播谣言呢?比如武汉警方查处8名医务人员,就是认为所谓“确诊SARS病例”为传谣,因为这些病例最终被认定为新冠肺炎,尽管与SARS是近亲,但毕竟不是一回事。但是疫情紧急,新型传染病更是扑朔迷离,即便作为专业人士的医务人员,可能也难以准确把握,因此披露病例时存在表述误差在所难免。但这与传谣是一回事吗?

  首先,如果披露者援引官方信息,则即使出错也不构成传谣。法律不应强求任何人——包括专业人士,习惯性地怀疑官方信息。只要披露者善意地依赖官方信息,哪怕有误也不必承担传谣的法律责任,顶多在专业上落下水平不够的名声而已。

  其次,如果披露者善意依赖其他专业人士的判断,一般也不构成传谣。专业判断同官方信息类似,正常情况下应当推定正确。就如被武汉警方查处的8人之一,之所以声称所现病例为SARS,就是基于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明文报告。尽管该报告最终被认定有误差,但引用者显然不属于蓄意传谣。

  又次,打击传谣应针对核心事实,枝节问题不宜拔高。专业本应意味着严谨,但人无完人,语言本身也有表意局限,故披露者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在枝节问题上出现误差当属正常,一般也不至于导致重大误解,因此无必要严加查处。

  再次,事实才有真假,观点允许争论。打击传谣只针对事实问题,但医务人员的专业言论经常都是主观判断。对事实的定性属于观点,比如一种新病毒是否该纳入冠状病毒种类。基于已知事实推导出未知事实也是观点,比如根据病毒基因判断其属于冠状病毒且高度危险。事实只有一个真相,观点却常有分歧,且科学往往在分歧中前进,比如对于新冠病毒源头和中间宿主的争论。正是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医务人员及时向同行或学术界公开披露新型病例,甚至容忍一些明显荒唐的研究结论(比如双黄连对新冠病毒的作用),毕竟专业同行之间的争论会轻松淘汰掉错误的观点。反之,向公众发布的专业观点,则有必要谨慎审查,避免以专家身份误导公众轻信原本荒唐的结论。

  最后,在事实和观点难以区分的模糊地带,执法者应以尊重专业人士为原则。事实和观点并非泾渭分明,尤其是在基于已知事实推知未知事实的过程中。比如8名武汉医务人员最初对于新冠病毒的定性,已知事实是属于冠状病毒,未知事实是究竟属于SARS还是新型病毒。后者在被确切地观察到之前,都属于一种主观判断,可以见仁见智;但待基因测序完成,新型病毒的定性就成为确定的事实,再出现不同说法,很可能就算传谣了。问题在于,此类专业问题争议,公安人员并不具备判断能力。如果凭借警察权强行将观点争议定性为传谣,一则难免经常犯错,二则容易阻碍专业人士间的观点交锋,不利于科学进步。后者往往是我们经常忽视但又极为重要的问题。

  争议三:因表述误差训诫医务人员是否合适?

  和平年代,作为垄断针对公民的合法暴力的唯一国家机构,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慎之又慎,尤其在面向医务人员等专业人士时。除非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安机关不宜轻易处罚专业人士的专业行为。简单地说,对专业人士的专业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标准应当比普通人、普通行为要严格。除一般性理由外,关键原因是避免警察权带来的“寒蝉效应”,即因为公安机关的暴力介入压制专业声音,而这往往是一个健康社会不能承受的代价。比如武汉警方查处8名医务人员之后,一线医护几乎全体噤声,和疫情蔓延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

  公安机关的执法原则,一方面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另一方面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此观之,对专业人士的专业行为分外谨慎似乎于法不合。问题在于,专业问题的关键之处往往是对未知领域的艰难探索,以及在此过程中的观点争议。缺乏争议话题的专业领域,不能砥砺交锋的专业人士,尽管一团和气,却一定是全社会的悲哀。鼓励试错、鼓励争议方能成就社会进步。这就要求为专业人士保留宽松的行为空间和言论环境,不仅要避免动辄设限,还要避免专业人士因为恐惧而自我设限。专业人士的最大恐惧,可能就在于人身安全的危险。比如一个顶尖医生,完全可以对巨商富贾嗤之以鼻,也大可以藐视同行,或是对单位领导呼来唤去,甚至对卫生主管部门不理不睬,但在人身安全威胁面前,少有人可以安之若素。一个基层警察的手铐,就可以让一个明星医生胆战心惊。由是之故,面对专业人士的专业行为,警察原则上应予尊重,不轻易评价专业争议,不草率动用警察权干扰专业行为,避免因此造成“寒蝉效应”,压缩专业试错和学术争议的空间。

  有必要强调的是,尊重专业人士不仅要求不宜轻易处罚,也包括不宜动辄训诫、警告或是简单的约谈甚至电话联系。警察权的威慑力不仅在于枪弹或手铐,更在于暴力的备而不用。要让“穿皮鞋”的专业人士闭嘴,几乎从不需要真正拿出手枪或手铐,一纸训诫书甚至一通电话足矣。正是因此,以武汉警方未真正处罚8名医务人员为由进行辩护者,若非过于天真,就是睁眼说瞎话。

  还有必要补充的是,专业人士不仅包括医务人员,也包括科学家、工程师、教师和律师等各行各业的专家,甚至在厨师、屠户或管道工这样的职业中,只要其专业行为包括一定的主观判断,不仅仅是简单的事实认知和重复训练,就应当获得警察的充分尊重。比如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得当、律师的辩护策略是否合适、科学家的研究结论是否靠谱,都应该交给专业圈子自行判断,不宜由警察强制介入。比如即使对于双黄连口服液抑制新冠病毒的观点,警方也应当听之任之,毕竟科学界会对研究者进行恰当的甄别和淘汰。须知,相比处理个别荒唐的观点,对专业言论争议空间的保护显然更加重要。

(作者:兰荣杰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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