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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做了哪些调整?

2019-05-10 来源: 浏览:1684次

  根据《刑九》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被修改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 (一) 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 (二) 项、第 (三) 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概括与归纳分析

  (1)确定了“数额 +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废除了原规定中的绝对确定的数额标准和以数额为主、以犯罪情节为辅的规定,替之以“数额”或 “情节”作为量刑的标准,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三档刑罚。

  (2)增设了非刑罚处罚措施和罚金刑的规定。《刑九》在总则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贪污受贿犯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因此适用该条职业禁止的规定。另外,还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并处罚金的规定。

  (3)设置了终身监禁的措施。《刑九》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注1),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司法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可以同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措施。

  (4)直接规定了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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