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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罪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是否有案底?

2019-05-23 来源: 浏览:3090次

  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决定的当事人是否会有案底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二、不起诉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贪污犯罪缓刑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检查院决定不起诉是分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情况是经查处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贪污,这种情况下,肯定不会有案底。还有一种情况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而决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较轻,并不代表着没有犯罪记录,这种情况有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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