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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的钱能退还行贿人吗?

2019-05-24 来源: 浏览:3014次

  1、对于受贿犯罪案件,如果家属想代为退赃的,可以直接向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退赃,也可以在到了审理阶段后,向法院进行退赃。不过,如有可能,建议尽量在侦查阶段退赃,这样,如果犯罪情节本身较轻的,还可以尽早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创造条件,争取由侦查机关予以取保候审。

  2、对于退赃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只要在法院判决之前退赃的,都可以由法院予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越早退赃的,原则上来讲对当事人越有利。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注:这是一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只要行为人个人受贿的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所谓“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个人受贿数额接近该标准且已经达到该标准的80%以上,即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应当注意,对于个人受贿数额达到4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检察机关才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

  务的廉洁性,同时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对此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现有职务的方便条件,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职务,或者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或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所谓索取,是指行为人直接、公开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不以行为人是否为被索取财物者谋取了利益为条件。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各种好处,包括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所谋取的利益,对行贿人来说,可以是其应当获得的合法利益,也可能是其不应当获取的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就认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论该利益是否得到实现。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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