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荣律师承办的米某某涉嫌虚开普通发票罪获不予起诉

2022-07-05 浏览:2328次

王国荣律师

上海中联(天府)律师事务所

米某某虚开发票,经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观点,对嫌疑人不予起诉。具体辩护观点如下:
一、辩护人对本案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载明的罪名及案件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米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案涉罪名本身的刑罚幅度就不高,米某某所涉罪名的刑罚幅度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或者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2、涉案票据数量为6份,涉案票据金额合计为59.4万元,涉案金额不高,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虚开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上的入罪追诉。本案案涉金额刚超过入罪金额,故犯罪金额小,情节较轻。
三、嫌疑人米某某具有从轻、从宽、减轻处罚的情节。
1、米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1年6月3日公安机关在对米某某进行第一次询问的时候,米某某即是在电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6月4日对米某某的讯问,米某某再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的到案经过也载明米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之后的供述都真实、稳定。据此,应当认定嫌疑人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米某某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税并缴纳了滞纳金,国家的税款损失得到了弥补。
3、嫌疑人米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及悔罪态度一直较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4、嫌疑人米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5、米某某的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通过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供述可以看出,米某某在虚开发票后能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能及时予以制止及纠正,为了合规经营,米某某等人已经注册了新的公司四川某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米某某系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创办有两家企业,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慎捕、慎诉的刑事政策,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最高检党组会在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时提出“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强调,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在新冠肺炎疫后特殊的经济形势下,中央还出台了“六稳”“六保”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慎诉”司法理念的落实,特别是其中的第九条,要求切实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7、与本案类似的案件,一般都作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对省内类似案件进行检索,发现类似案件多作不起诉处理,这些案件的涉案金额远超本案所涉的犯罪金额。如龙泉驿区的赵某虚开发票案,四川珙县陈某某虚开发票案、四川南部县郭某某虚开发票案、岳池县宋某虚开发票案、资阳市雁江区杨某某虚开发票案、泸州市龙马潭区张某某虚开发票案、绵阳市涪城区张某某虚开发票案等等。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嫌疑人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嫌疑人具有高学历,创办有民营企业等因素,辩护人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米某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