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适用的有效辩护。

2022-09-17 浏览:1471次

李芹斌律师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W某、M某以L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某”足疗店,从事保健按摩,由W某担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M某妻子S某参与店面管理并担任财务记账。后成都市公安局将W某、W某抓获,将M某、S某抓获,其中三人均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二、侦查机关初查罪名: 李芹斌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申请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涉主要事实,并初步确定案涉事实可能涉及此罪与彼罪,经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无果。后侦查终结以S某拒不供述移送审查起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变更罪名、变更强制措施: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李芹斌律师及时申请阅案卷后。多次就涉事实、罪名、证据,法定量刑情节等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及时递交《律师意见书》。后检察院变更了指控罪名,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本阶段虽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公诉机关没有提出缓刑建议。 三、缓刑适用的有效辩护: 1、辩护人本着对案件负责,庭前就定罪事实、罪名和证据等充分与自己的委托人沟通并确定了争取缓刑适用的辩护思路。 2、庭前沟通:辩护人主要围绕本案量刑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认定及被告人S某是否应当适用缓刑,从一贯表现、家庭结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等方面,再结合法理、情理与承办法官沟通。 四、法院判决:宣告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作出对被告人S某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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