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76 问:对己方有利的情况要不要提前告诉公诉人?

2023-10-18 浏览:276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应当提前告知。

一、检查机关审查案件是全面审查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不仅要审查证据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内
容, 也会审查证据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 必须查明以下事项:
(1)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
职业和单位等; 单位犯罪的, 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2)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是
否明确。
(3)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
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4) 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5)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
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是否随案移送。
(6)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是否依法收集, 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7) 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8)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9)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是否需要
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安全
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1)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有无继续羁
押的必要。
(12)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3) 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 清单是否齐备; 对被害
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 移送的
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由此可知, 检查机关审查案件是全面审查, 不仅审查证据中对犯罪嫌疑人不
利的内容, 也会审查证据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内容。
如有己方当事人不在场的证据, 可以帮助当事人出罪, 律师提前和检察官进
行沟通, 确实能够证明案发时当事人不在场, 那该案件很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
就会选择不起诉, 而不用再进入到审判阶段。

二、辩方证据突袭意义不大
实务中, 辩方证据突袭也没有多大的意义, 只是争得一时的风头, 庭后办案
机关依旧可以补正。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 应当查明:
(一) 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 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
日、职业和单位等; 单位犯罪的, 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
果是否明确;
(三) 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 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
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四) 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
(五)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
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 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
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六)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是否依法收集, 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
情形;
(七) 采取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八)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九) 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是否需
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食品药品
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十一) 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有无继
续羁押的必要;
(十二)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三) 涉案财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 清单是否齐备; 对
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
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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