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93 问:简易程序审判好还是普通程序审判好?

2023-10-18 浏览:494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能简单地用“好” 还是“不好” 来判断。简易程
序和普通程序都是属于审理案件的方式,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相应的程
序, 从而实现诉讼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益。


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 可以独任审理, 整个法庭审理的流程, 发问、质
证、辩论过程都可以相应地简化。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的可能性较大, 审限短, 一
般在20 天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 审限可以延长至一个半
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好处是可以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尽快尽早结案。
具体而言, 在简易程序中: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辩护人、
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
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 应当出示, 并进行质证;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
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 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因为简易程序相较普通程序, 简化了流程, 所以有些案件可以适用, 而有些
案件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1.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 案件属于基层法院管辖。
(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3)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4)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即被告人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 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综上, 简易程序主要是为了让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
没有异议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能够快速审理、快速结案, 提高诉讼效
率, 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为了让没有异议的当事人以及家属能够尽早得到案件
的结果, 减少诉讼负累。
因此, 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 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
事人的心理诉求来选择, 并不存在好坏之分。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的, 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 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的意见, 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
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
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
第三百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二)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百六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
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 也可以通知其他诉
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 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 应当通知
其出庭。
第三百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
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 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
规定, 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百六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 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 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
省略;
(三) 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 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
出说明; 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 应当出示,
并进行质证;
(四) 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 法庭审理可
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 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三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 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 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符合下列条件
的, 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
用简易程序:
(一)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具有其
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的, 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 对指控的犯
罪事实有无异议, 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
席法庭。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 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
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 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是否讯问被告人, 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 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 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的, 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
准备的, 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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