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侦查四十年

2019-08-16 浏览:9302次


       内容提要:

  中国刑事侦查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首先是刑事侦查迅速恢复并快速发展时期;

  其次是刑事侦查开始改革探索并不断深入发展时期;

  再次是刑事侦查适应时代需求,刑事侦查品质明显提升时期;

  最后是刑事侦查全面深化改革,刑事侦查工作加速升级换代时期。

  回顾我国刑事侦查四十年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刑事侦查逐步形成了四项主要功能,即全面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充分深入推进人权保障、全力有效维护社会安定以及有力协助开展追逃追赃。我国刑事侦查四十年发展历程为新时代刑事侦查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刑事侦查 发展历程 侦查功能 启示展望

  改革开放 40 年来,我国刑事侦查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刑事侦查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刑事侦查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景象。笔者通过对我国刑事侦查 40 年来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梳理、分段归纳、总结评价,期冀为中国刑事侦查未来发展提供历史视角下的启示。

  一、重塑法制建设,刑事侦查迅速恢复并快速发展(1978 - 1996 年)

  ( 一) 刑事侦查的法律地位初步确立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以 下简称 1979 年《刑事诉讼法》) 正式颁布,其单独设定“侦查”一章,为我国刑事侦查的实践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彻底地解决了刑事侦查“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为有效贯彻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尽快开展刑事侦查实践工作,1979年12 月15日,公安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用于规范和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

  其后 1982年《宪法》将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纳入其中,使其上升为宪法原则,在宪法层面再次彰显了刑事侦查的法律地位。纵观这一历史时期涉及刑事侦查的立法工作,其目的就是为了消除“文革”的影响,响应党中央的号召,重塑法制建设,我国刑事侦查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 二) 刑事侦查实践工作逐步恢复

  这一时期,我国刑事侦查实践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迅速开展。1978年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根据人民公安工作总方针,确定了 “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查、及时破案”十六字刑事侦查工作方针。①

  这一方针适应了当时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符合刑事侦查工作的客观规律,对打击刑事犯罪、加强专案侦查、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动荡的十年过去之后,许多地方社会治安情况一度出现混乱甚至恶化的情况,这就引来了中央有关领导和公安部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1983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活动的决定》,随后,公安、司法机关开展了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严打整治斗争。

  1983年严打活动历经了“三大战役”,取得了巨大成果, 刑事犯罪上升的趋势得到了有效抑制,社会治安形势有了明显改善。

  1996年,公安部通过 《第二季度全国严打斗争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第二次“严打”。这次“严打”规模巨大,重点打击杀人、抢劫、强奸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之后公安部又相继开展 了“严打”冬季攻势和“春季政治行动”。破获了辽宁“二王”盗枪杀人案件、香港“东星”客轮被劫案件等重大刑事犯罪。客观而言,系列的 “严打”活动的开展为社会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但是,由于当时的法制尚未健全以及具体的执行比较粗糙,也留下了一定的社会后遗症。

  ( 三) 刑事侦查的科研教育及理论研究逐步展开

  这一时期刑事侦查科研教育及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刑事侦查相关教育初见端倪,大致情况梳理如下。

  1. 刑事侦查教育方兴未艾。

  1979年,公安部委托西南政法学院开设“刑事侦查专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培养刑事侦查专业的本科生。1981年公安部在原民警干校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并设有侦查系。1984年,公安部将原中央人民政法干校改建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 199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开展研究生教育。1992年,华东政法大学( 时称华东政法学院) 开设侦查学,主要分为刑事侦查方向和经济侦查方向。

  与此同时,各省、市的公安专科学校相继成立,并均设有刑事侦查专业,各省、市的警察学校也将刑事侦查作为主要课程。同时为了推进刑事侦查的教育发展, 1978年公安部三局组织编写了《刑事侦察学》,② 这本书填补了刑事侦查学教材的一个空白。我国刑事侦查学教育逐步发展,刑事侦查教育教学体系开始构建。

  2. 刑事侦查理论研究初见端倪。

  ( 1) 关于刑事侦查的基本理论研究。

  对刑事侦查基本理论的研究为刑事侦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对于刑事侦查的基本原理,理论界有许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有的学者认为是“同一认定理论”,有的学者认为是“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有的学者认为 是“同一论和犯罪侦察系统论”,有的学者认为是“方法论体系”。③ 当然,理论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刑事侦查的基本理论仍在不断发展当中。对于刑事侦查中的逻辑推理,自阳作洲于 1980 年在《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在刑 事侦查中怎么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理》一文 后,④ 引发了众多学者对刑事侦查中推理方式的探讨。⑤

  ( 2) 关于国外侦查制度的研究。

  这一时期对于国外犯罪侦查制度的研究是为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的建设。研究外国犯罪侦查的著作主要有: 1981年李瑞勤译注的拉·别尔金的《刑事侦查学随笔》; ⑥1983年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总秘书处编著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五十年》; ⑦ 1995年何家弘教授编著的《外国犯罪侦查制度》。⑧ 上述译作的出版拓宽了我国刑事侦查理论研究的范围,并为我国刑事侦查制度构建提供了域外经验。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刑事侦查学科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还处于探索和萌芽阶段; 刑事侦查的理论研究还处于较低层次,多为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及域外刑事侦查制度的介绍等。研究刑事侦查领域的学者还相对较少,研究范围还较为狭窄,对于刑事侦查实务的研究相对薄弱。但是,这一时期的理论成果为接下来的刑事侦查研究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改革破冰探索,刑事侦查继续深入发展 (1997 - 2003 年)

  ( 一) 刑事侦查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决定》( 以下简称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此次修法与刑事侦查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二是增加“执行逮捕”的规定,完善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对侦查羁押期限的科学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刑事侦查法律地位的同时,对刑事侦查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有效贯彻1996 年《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在综合调研以及总结各地刑事侦查实践问题的基础上,于1998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规定了刑事侦查人员的回避原则,细化了刑事侦查的强制措施,规范了办案协作制度,统一了刑事案件的处置规则, 为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提供了程序性标准和规范性指导。

  回望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目的在于明确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刑事侦查权的主要内容尤其是相关程序性内容,进一步约束刑事侦查权的行使,保障刑事侦查朝着法治化的道路不断前进。

  ( 二) 刑事侦查体制改革初步探索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发展以及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我国刑事侦查体制开始探索改革。1997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在河北石家庄举行,针对刑事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拉开了刑事侦查改革的序幕,提出“侦审合一”体制。这就改变了由侦查部门和预审部门分别负责侦查破案与侦查终结的工作方式,刑事案件的侦查不再划分为侦查与预审两部分,而是实现“侦审一体化”,大大提高了侦查效率。此外,在公安部的统一指导下,注重打破各地公安机关部 门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坚持所队共建,夯实刑侦“三基础”即犯罪情报信息、刑嫌调控和阵地控制,充分发挥派出所和刑警队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协调运作机制。

  ( 三) 刑事侦查教育与理论研究逐步深入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刑事侦查的教学与科研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1. 刑事侦查科研教育欣欣向荣。

  1998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正式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进行合并重组,成立新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此时侦察系更名为侦查学系。这一时期刑事侦查专业的课程包括刑事犯罪侦查、经济犯罪侦查、侦查讯问等科目。刑侦教育不断发展,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同步推进,逐步构建完 备的学科体系。

  此外,其他著名政法类高等院校也纷纷开展侦查学本科教育,比如,中国政法大学于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了侦查学专业,2001年招收首届本科生。西北政法大学 ( 时称西北政法学院) 于 2000年正式设立公安学院,并设置侦查学专业。

  这一时期刑事侦查研究在各个领域逐步深入,其中有代表性的教材包括: 1996年王传道编著的《刑事侦查学》; ⑨ 1999年张玉镶、文盛堂编著的《当代侦查学》; 1999年张新枫主编的《刑事侦查教材》; 2002年陈刚主编的《刑事侦查学》。上述教材的编写使得刑事侦查教育水平不断提升,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2. 刑事侦查研究逐步深入。

  这一时期刑事侦查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刑事侦查体制改革研究。

  1997年6月,公安部对全国刑侦工作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全面提升刑事侦查打击犯罪的能力,这既是对效率的要求,更是对质量的要求。这一时期刑侦工作进入改革阶段,在理论界也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是对侦审一体化的改革方向进行探索。有的学者则提出要进行相对专业化改革,各负其责,提高刑事侦查效率。这一时期关于刑侦改革的研究多为探讨实践中如何改革,多是希望通过研究为改革提供指引。

  ( 2) 刑事侦查措施研究。

  随着刑事侦查的不断发展,关于刑事侦查手段的研究也越来越 多,其中最为典型的一种侦查手段———诱惑侦查在这一时期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有的学者是通过对国外诱惑侦查制度的研究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进行反思。有的学者则是从法律角 度分析其合法性以及如何规制探讨而在刑事侦查领域中则是从诱惑侦查是如何实施侦 查,如何为侦查破案服务角度开展研究。

  此外,侦查讯问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但由于侦查讯问一直是依靠侦查人员的经验、方法、逻辑等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且该手段的应用多为师傅传授徒弟的方式。有的学者提出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将侦查讯问中的策略、方式等固定下来。之后关于侦查讯问技巧及规制等问题的研究逐步展开。

  ( 3) 刑事侦查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于刑事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刑事侦查活动的规制越来越明显,导致刑事侦查中的许多问题浮出水面,包括刑讯逼供。这一时期对于刑讯逼供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刑事侦查中的讯问的规制研究,在讯问中引入录音录像等手段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二是刑事侦查中侦审一体化对刑讯逼供影响的研究,侦审一体化从机制上可能会引起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发生,但从效率上讲则会提高侦查效率。

  三是研究如何最大限度地防范刑讯逼供问题。

  ( 4) 刑事侦查中传统犯罪打击对策研究。

  1997至2003年间公安部开展了许多专项斗争,针对传统犯罪进行重点打击,包括盗窃、抢劫、黑恶势力犯罪等等,这一时期关于传统犯罪的侦查对策研究开始兴起。理论界多从传统犯罪的特点、侦查难点、侦查对策、侦查方法入手, 探讨如何有效提高刑事侦查部门的打击效率与打击力度。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是对抢劫案件的侦查对策研究。

  ( 5) 反侦查行为的研究。

  反侦查行为的研究是随着犯罪嫌疑人有意识地躲避侦查而产生的,以及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更新而发展。反侦查行为研究最早是由戴安良于1998 年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反侦查行为的表现、特点及对策》一文提出反侦查行为的特点以及如何应对的,之后学者们逐渐对反侦查行为开始深入分析。对反侦查行为的研究这一时期多集中在反侦查行为的特点以及如何 识别、防范和利用方面,多为理论性的研究。

  纵观这一时期,我国刑事侦查学科建设得以初步建立并迅速发展,刑事侦查学科的话语权不断增强,刑事侦查研究开始出现多元化的特点,众多学者不仅关注刑事侦查中的基础理论,也对刑事侦查实务开展广泛研究; 不仅涉及到刑事侦查实体性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到刑事侦查程序性层面的问题。我国刑事侦查研究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

  三、适应时代发展,刑事侦查品质进一步提 升(2004 - 2011年)

  ( 一) 关于刑事侦查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细化

  这一时期,公安部颁布了许多关于刑事侦查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使得刑事侦查工作逐步细化。公安部根据刑事侦查运行规律和刑事案件特点,开始有针对性地加强公安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主要有:

  2005 年发布 了《关于印发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 的通知》,对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伤害案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07 年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修改了公安机关 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

  2010 年公安 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对追诉标准作出了规 定,确保对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 及时有效的打击。对于具体案件的规定能够给侦查实践以可操作性的依据,确保刑事侦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执行,对案件做出准确处理。

  ( 二) 刑事侦查实践工作实现新突破

  这一时期,我国刑事侦查工作不断“向科技要侦查力”,力促由粗放型的侦查模式向精细型的侦查模式转变,以进一步提升刑事侦查工作品质。

  1. 提出刑事侦查打击新理念。

  2004 年11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命案必破”的打击理念, 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提高命案侦破率,在三年内逐步实现命案必破的目标。同时要求对以后的命案工作不遗余力地进行侦破,实现让人民放心的社会治安局面。“命案必破”的理念并非是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此要求办案,且不可能达到命案必破的标准。而是公安机关为了表达与犯罪分子斗争到底的决心,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而提出的刑事侦查打击理念。随着刑事侦查破案水平的不断提高,侦查破案的技术日益完备,截止2018年全国命案侦破率已经达到 98. 8% ,群众满意度直线上升。

  2. 继续深化刑事侦查体制改革。

  刑事侦查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使得信息化侦查得以实施,从过去由案到人的模式逐渐转变为由人到案、由物到案。侦查工作也不再只局限于某一地区,而是各地区联合作战,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充分。同时网上侦查措施也在不断发展和使用,如网上追逃、网上摸排、网上串并等措 施已成为实战在中常用的手段。

  侦查机制因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了深刻变化,“从人 到案”“从物到案”等新的侦查模式在侦查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侦查人员得以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节约各项侦查资源。在阵地控制以及高危人员管控方面,由于有了数据库的建立,各种信息的增多,使得刑事侦查工作可以对高危人员进行预警,提前察觉动向,使得侦查的开始时间前移,很好地提升了刑事侦查效率。

  犯罪信息被逐步运用到刑事侦查工作中,且大大提高了侦查的效益,通过对各 种犯罪情报信息的网上查询,灵敏地发现和捕捉犯罪线索,有效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

  ( 三) 刑事侦查教育和理论研究更加全面深入

  1. 刑事侦查教育蓬勃发展。

  2004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开始招收刑事侦查方向博士研究 生,2011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主导论证的公安学和公安技术两个学科分别列入法学、工学门类,这标志着对刑事侦查的人才建设朝着高、 精、尖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开设了信息化侦查、刑事案件侦查、侦查学总论等课程,紧随时代发展,将最新的理论研究与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刑事侦查学科体系日益完备,刑事侦查教育更为专业、全面。这一时期刑事侦查研究紧跟时代步伐,在各个领域中都全面推进,对刑事侦查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研究,有代表性的教材如下: 2004 年杨宗辉、刘为军主编的《侦查方法论》;2006 年马忠红著《侦查学基础理论》; 2011 年郝宏奎、陈刚主编的《刑事案件侦查教程》。上述教材进一步明晰基础理论,全面总结侦查方法, 能有效地进行教学指导,切实服务一线实战。

  2. 关于刑事侦查的热点课题。

  这一时期, 刑事侦查的理论研究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 1) 刑事侦查中命案必破目标的研究。

  公安部 2004 年提出“命案必破”目标后,全国公安机关都在努力践行这一目标,但实践中做不 到也不可能做到命案百分之百侦破。在“命案必破”的目标下群众对于公安工作的满意程度不断增加,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马忠红回顾“命案必破”这一目标下的刑事侦查工作的 发展,提出了命案必破的理性思考。其后还有学者就如何努力践行这一目标并减少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许多讨论。

  ( 2) 刑事侦查的机制和模式研究。

  为解决刑事犯罪率上升的问题,信息化侦查机制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相关研究也逐步展开。信息化侦查最早是由郝宏奎提出的,他对什么是信息化侦查以及如何进行信息化侦查进行了比较详细地阐述。陈刚教授则对信息化侦查的具体实施步骤以及信息化侦查中犯罪情报信息的运用等进行了细化。

  由于刑事侦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信息化侦查机制的出现,也促使了传 统的侦查模式转变为情报主导侦查的模式。其后杨宗辉等人就情报主导侦查的模式、机制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情报主导侦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观点。信息化侦查及情报主导侦查的机制、模式使得侦查模式从传统的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侦查效率明显提升。

  ( 3) 刑事侦查的多学科交叉研究。

  刑事侦查的发展需要多学科融合,其研究的创新点多出现在学科交叉领域。有的学者将经济学的概 念引入刑事侦查提出在刑事侦查资源有限的前 提下,如何提高侦查效益,如何评估侦查效益。有的学者将心理学的内容引入刑事侦查。

  多学科交叉研究使得刑事侦查研究体系得以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时期,在信息化的背景下,刑事侦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关于刑事侦查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细化,刑事侦查模式 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刑事侦查科研教育系统化,刑事侦查学科建设趋于成熟,刑事侦查理论 研究的水平全面提升。

  四、全面深化改革,刑事侦查工作加速升级换代(2012 - 2018 年)

  ( 一) 涉及刑事侦查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中国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决定》( 以下简称 2012 年《刑事诉讼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充分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一是新增了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是完善了讯问制度;

  三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四是明确了公安机关的通知义务;

  五是对强制措施的合理规范;

  六是对证人作证的法律保障。

  2012 年公 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 定》,对刑事侦查的程序规范化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定了律师会见时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

  二是对证据适用的高度重视, 对非法证据、无罪证据严格审查;

  三是细化强制措施适用,对通知内容进行明确,限定不通知的情形;

  四是技术侦查的合理规制,对其适用情形严格把关;

  五是对侦查权的监督限制,对复核程序规范明晰。

  这一时期法律法规的修改细化, 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使得涉及刑事侦查的法律体 系日臻完善,并使其朝着法治化的目标不断前进。

  ( 二) 刑事侦查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这一时期,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1. 提出打击犯罪新机制。

  2014 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科学指挥、合成作战、现场必勘、专业研判、分类侦查、准确办案”的打击犯罪新机制。即要求侦查部门在侦查破案时需以情报信息为导向,进行专业的分析研判,整合各类资源,实行合成作战制度,注重科技手段与传统措施并用,不断优化合成作战工作机制、建立紧密协作工作模式。其已成为这一时期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重点建设和探索完善的重要侦查机制,并在扫黑除恶、网上追逃、命案攻坚等专项行动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2. 开展打击专项行动。

  根据中央的指示精 神,结合刑事侦查实际,全国公安机关自2017年以来主要开展了四个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是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二是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

  三是打击传统“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

  四是打击整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的统计,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传统“盗抢骗”案件55. 9万起,同比上升2. 4% ; 抓获犯罪嫌疑人24. 2万人,同比上升25. 2% ; 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计8. 2万 起,同比上升13. 2% ; 追缴赃款赃物价值225亿元,同比上升50. 9% ; 捣毁销赃窝点1960个, 同比上升28. 2% 。刑事侦查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3. 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

  主办侦查员制度建立在侦查权的基础上,从刑事侦查人员中按比例遴选出优秀的侦查人员担任主办侦查员, 突出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地位,以办案终身制为 约束,将侦查、检察与审判相结合、相衔接,并建立与主办侦查员的职责相一致的保障体系。主 办侦查员制度能够解决侦查工作中刑事侦查人员资源流失的问题,有助于提升侦查队伍人力资源的整体水平。

  ( 三) 刑事侦查教育和理论研究再上新台阶

  这一时期,我国刑事侦查教育和理论研究再进一步,研究的领域更加宽阔,研究的项目更加细化,研究的体系更加完善,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1. 刑事侦查教育日臻完善。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教材包括: 2012 年陈刚主编的《信息化侦查教程》;2013 年任惠华、赵东平主编的《刑事犯罪侦查实务教程》; 2014 年马忠红主编的 《刑事侦查学》。上述教材广泛吸纳实践经验,对侦查的学科理论以及实践的方法措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介绍,极大地促进了刑事侦查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2. 刑事侦查研究水平全面提升。

  这一时期我国刑事侦查研究水平全面提升,具体涉及的刑事侦查热点问题主要包括:

  ( 1) 刑事侦查人权保障问题。

  冤假错案的产生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 从刑事侦查学角度对冤假错案进行研究非常必 要。有的学者是从冤假错案现象入手,对司法体制和侦查制度进行分析思考; 还有学者是从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入手,对侦查阶段的虚假 供述进行深入研究。

  ( 2)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有关大数据的探讨最早出现在张俊岳于2014年发表的《“大数据”背景下侦查工作的变 革》一文中,信息化时代产生的“大数据”给侦查工作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侦查模式也应当适 应时代的发展进行变革。此外,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增强了侦查破案 的能力,引发了传统技术的变革,推动着刑事侦查不断前行。有的学者指出人工智能可在侦查领域发挥多重功效,降低侦查成本,优化警力配置,加速技术革新。有的学者深入探讨人工智能侦查领域法律缺失、侦查权隐性膨胀等诸多问题,尝试全面结合现代法治精神为人工智能未来发展提供方向。

  ( 3) 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对刑事侦查的影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力求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突出问题。邹明理于2015年在《“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办理刑事公诉案件坚持“侦查是基础地位”的应有认识》中指出侦查活动是基础、是先决条件,其应落实 “以审判为中心的相关要求”,服务于审判。张淑芳于2018 年在《公安机关推进以审判为中 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中进一步围绕公安机关如何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标准要求下实现 侦查模式的转变,提升取证的能力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完善侦查体制建设。

  五、我国刑事侦查四十年历程的启示与总结

  ( 一) 我国刑事侦查的主要功能

  回顾我国刑事侦查四十年,我国刑事侦查的主要功能在实践发展中得到完善和强化。其中,全面准确打击刑事犯罪是首要,充分有效推进人权保障是关键,全力有效维护社会稳定是根本,有力协助追逃追赃是重要补充。

  1. 全面准确打击刑事犯罪。

  我国刑事侦查的任务和特质决定了其首要功能就在于全面准确打击刑事犯罪。纵观我国刑事侦查发展四十年,我国刑事侦查打击犯罪的能力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和强化。尤其是随着信息化侦查、大数据侦查、人工智能侦查等新型侦查手段和方法的涌现,我国刑事侦查打击犯罪的整体效能实现了质的飞跃,现代化的、集约型的刑事侦查模式正在形成,刑事侦查对于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更为全面和准确,也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充分深入推进人权保障。

  我国四十年的刑事侦查发展历程表明,我国刑事侦查的主要功能不仅仅包括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准确打 击,而且包括了对公民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障。我国刑事侦查对人权保障的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即公安机关通过积极有效的刑事侦查,及时对犯罪行为开展打击,尤其是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开展打击,最大限度地挽回刑事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依法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侦查的客体为刑事案件而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国家侦查行为面前往往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在刑事侦查推进中必须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在侦查措施的实际运用中应当摒弃“暴力侦查”,做到“文明 侦查”,尤其是随着侦查法治化的不断深化,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更为具体和充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三是通过科学和规范的侦查活动,能够将非刑事案件和无辜的公民筛查出来,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非法追诉,确保侦查的公正价值得以实现。

  3. 全面有效地维护社会安定。

  刑事犯罪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社会秩序安定的严重挑战。我国刑事侦查四十年的发展历程启示,通过严肃的刑事侦查活动,能够在全 社会形成强大的震慑犯罪效应,这其实就是对社会公众所开展的一种深刻警示和教育活动, 有助于社会公众形成守法的行动自觉,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比如,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展系统地侦查,能够及时有效打击黑 恶势力犯罪,促使社会治安面得以根本好转、受损的社会秩序得以尽快恢复,有效净化社会风气以及保障社会安定; 从长远来看,也有助于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4. 有力协助开展追逃追赃。

  追逃追赃是我国反腐败体系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侦查在协助推进追逃追赃中的功能不断凸显和强化。这是由于刑事侦查在追逃追赃中具 有天然的优势,其能够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重要的线索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以及国际合作资源,有助于提升追逃追赃的效能。党的十八大以后,在党中央的统一部署下,我国追逃追赃工作大力推进。尤其是“天网”行动部署和实施后,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针对 100 名犯罪分子包括腐败犯罪分子发布红色通缉令( 简称为“百名红通人员”) ,追逃追赃力 度前所未有,并已经取得显著效果,从而既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又展示了良好的国家形象。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际执法合作进一步深化, 刑事侦查协助开展追逃追赃的功能将会得以强化。

  ( 二) 我国刑事侦查发展历程的经验启示

  回望我国刑事侦查四十年,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启示:

  第一,刑事侦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了刑事侦查工作需要党的领导,党对刑事侦查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的个案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刑事侦查工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第二,刑事侦查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无论是关于刑事侦查的立法工作还是涉及刑事侦查的执法工作,都必须遵从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具体内容,切 实加强人权保障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 障,防止刑事侦查权被滥用或者乱用,进一步实现刑事侦查法治化和文明化。

  第三,刑事侦查工作必须符合客观规律要求,无论是实务界的实践还是理论界的探索,其目标都是促使刑事侦查工作符合刑事侦查权运行规律要求,以求 进一步提升刑事侦查效率。

  第四,刑事侦查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刑事侦查学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社会学科,这就决定了刑事侦查 教学和科研工作必须与刑事侦查实务紧密联 系,以关注刑事侦查实践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刑事侦查实践问题为目标,从而推动刑事侦查品质的不断提升。

  第五,刑事侦查必须将创新作为发展的源头力,无论是刑事侦查的基础理论 研究,还是刑事侦查的实务工作研究,都必须具有创新思维,勇于和善于进行工作体制和机制的创新,这样的刑事侦查学科建设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第六,刑事侦查人才培养必须突出专业化,既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又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职业思维和意识,以专业化不断引领和推动刑事侦查向纵深方向发展。

  作者简介:

  井晓龙( 1978—) ,男,汉族,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副院长。本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代侦查技战法研究中心2018 年度重点课题“刑事侦查改革与法治化”的部分研究成果。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2019 年第 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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