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之“非法占用农用地”八大辩护要点及风险提示

2022-07-04 浏览:1058次

杜小兰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姚志刚杜小兰符颖中联成都2022-06-17 16:30)

前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系单位犯罪中较高发的罪名。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此罪。单位若构成此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判处刑罚。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在案发后,若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修复环境资源,判缓率高。比较常见的是案发后认罪认罚,而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所需费用或恢复植被。

  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为兼顾刑法的惩罚性与环境资源的修复性,常见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罚当其罪的同时,法院一般会考虑被告人修复环境资源的具体情节,公正判决,以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统一,同时也为国家生态资源保护提供双重保障。

01

辩护要点归纳

(一)辩点一:主观之辩,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

  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故意有两个因素。一是认知,二是意志。即明知涉案土地性质为农用地,具有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的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明知所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用并改变土地用途的意志?两个因素缺一不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界限很明确,即使未就土地地类进行公示的情况下,普通人也能够基于一般常识认识到土地是否属于农用地。除非有其他的客观因素,能够反证行为人在行为时确实对土地系农用地不知情、或者是行为时认识不到土地属于农用地。

案例1:(2015)莆刑终字第250号

裁判要点:

  上诉人柯某甲在承包的林地造果,该林地性质为其他林地。之后,有关部门并未将该林地区划办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直至案发前,都未告知上诉人柯某甲。

  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柯某甲知道涉案林地被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不符合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主观故意构成要件,最终二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案例2:(2016)冀刑再2号

裁判要点:

  该案证据无法证明王成来主观上知道涉案土地是耕地,故二审法院以王成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证据不充分为由,进行了改判。
 

(二)辩点二:占地行为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若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没有违反相关的土地管理法规,即不构罪。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若未经过县级土地、林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擅自建房,硬化路面等,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琼检二分公诉刑不诉〔2021〕Z4号

裁判要点:

  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并未将养殖用地或设施农业用地规定为建设用地。养猪场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只需备案,而本案符某甲对建养猪场占用的林地根据相关文件办理了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其行为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故而不构成犯罪。
 

(三)辩点三:涉案土地的属性是否系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被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而许多耕地、林地会受土壤质地、地理位置、荒芜程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识别是否系农用地,还有可能在占地行为发生后涉案土地才变更为农用地。

  或者是根据各种政策规划或者建设需要,有合法手续或审批,一些土地客观上可能已经不再界定为“农用地”

案例1:(2018)湘1129刑初148号

裁判要点:

  该案件中因裸岩石砾地并不是土地管理法法律意义上的农用地,因此这部分土地面积不能计入。且经鉴定其他草地和旱地在面积上也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十亩)的标准。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2:(2016)黑1224刑初35号

裁判要点:

  该案涉及到二调数据库成果,将涉案土地地类认定为“其他草地”。但涉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二调成果公布生效之前,根据相关规定应当适用一调数据成果,而该地一调数据,涉案地类绝大部分系沼泽,而沼泽不属于“农用地”,不符合非法占有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

(四)辩点四:是否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若行为人只是改良用地、或占用土地的行为没有达到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度,即不构罪。

案例1:(2020)内22刑终127号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许某与白某在涉案土地上栽种柳树,是为了优化涉案土地的生态环境,对涉案土地沙化现象进行治理,并无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且经鉴定,涉案土地并无生态遭到破坏的后果。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五)辩点五:毁坏的农用地数量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是否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所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下列情形:(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六)辩点六:采取措施积极补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罪,惩罚犯罪与修复环境资源都十分重要。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在破坏环境后主动承担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赔偿、补偿,消弭双方冲突。公诉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宣告缓刑。在司法审判中也称为恢复性司法理念,近年来在破坏环境资源类罪中被大面积推广。

(七)辩点七:法定从宽情节之辩。

  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是否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坦白、初犯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八)辩点八:注意对司法鉴定的审查,从中寻找有利辩点。

  辩护人应注意对司法鉴定的审查。对造成的损害程度的认定,是否真实客观?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足?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取样、移送等程序是否合法等等。

02

合规风险提示

(一)切勿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一定要合法转化。

  根据《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如果要改变土地用途需要经过严格审批。例如将农用地转为乡镇企业用地就需要经过八个步骤: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接着向相关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再经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可以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土地登记。

  将农用地转为公益用地的方法同上。

(二)企业在开工前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土地用途,识别风险。

  如果所用土地为农用地则不可对其进行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修路、剥取草皮、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非农业建设;如果使用土地为林地则不能进行农作物种植;如果所使用土地为草原则不可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等等。否则,可能有触犯刑事犯罪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