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姚志刚律师前往某某区人民法院为涉嫌行贿罪的Z某出庭辩护。
Z某因涉嫌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移送检察院后,起诉意见书变更为受贿罪(共同犯罪)。
姚志刚律师接受Z某委托后,向检察院提出Z某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涉嫌行贿行为。此外,姚志刚律师指出Z某的涉案金额没有侦查机关所称的数百万元,金额的数量只有证人的单方面言辞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最终,检察院认定本案为涉嫌行贿罪,涉嫌金额为十万余元。人民法院给予Z某判处了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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