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2019-05-17 浏览:1512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七大类鉴定事项,对于更加清晰准确地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和范围,方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