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

2022-07-15 浏览:1137次

  (2011年5月6日 [2011]刑他字第2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苏刑二他字第0065号《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告人李明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而且从非指定烟草专卖部门进货的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此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1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11〕刑他字第21号

  施行日期201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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