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81号建议的答复

2022-07-25 浏览:579次

  您提出的关于运用刑罚手段打击非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者,从源头上预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建议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宣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您建议出台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明知食品生产、销售商购买非食品添加剂掺入食品中,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共同犯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违法添加行为,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同区分了三种情形追究刑事责任:一是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提供食品添加剂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三是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非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法审理相关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犯罪,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关于加大对非食品原料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点的监督和管控

  您建议加大对非食品原料的网络销售平台、销售点的监督和管控,建立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跟踪体系。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介绍,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始终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组织开展了打击餐饮食品违法添加罂粟壳、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等多个行动,各地食药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等途径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不断加大对违法添加案件的查办力度,一旦发现将非食品原料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重处违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综合效应,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宣传

  您建议运用新闻网络媒体、自媒体及各种宣传媒介,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和宣传,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据中宣部介绍,近年来中宣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结合食品安全周等重要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为顺利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下一步将协调新闻媒体继续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一是做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法制意识。二是加大食品安全正面宣传力度,及时反映各地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举措和成效。三是要求新闻媒体准确、科学、依法、建设性开展监督,公开曝光查处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四是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五是切实加强媒体管理,要求新闻媒体报告食品安全问题要全面、客观、准确,避免炒作食品安全个案误导公众。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坚持把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与司法公开紧密结合,借助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法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政策,震慑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惩罚和预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导作用,推动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四、关于打击职能部门在食品领域的渎职犯罪

  您建议打击职能部门在食品领域的渎职犯罪。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打击职能部门人员在食品领域的渎职犯罪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解释》第十六条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定性处理作了具体阐释,比如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印发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打击职能部门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食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为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您对食品安全犯罪特点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问题分析得切实、透彻,提出的建议中肯、可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总结经验,吸收合理建议,研究解决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地方法院继续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惩治力度,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9月4日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7年09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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