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P疫情防治期间,刑事风险预防十问答

2020-02-15 浏览:3220次


       病毒肆虐,众志成城,我们制作了一份疫情期间刑事风险防控指南,为抗击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心力。

  1、疫情期间,患有NCP或者疑似NCP的患者曾向调查人员隐瞒自己咳嗽,发烧、来自疫情区以及接触过疫情区人员等重要信息,会遭受刑事处罚吗?

  故意传播NCP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NCP或者疑似NCP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如果在调查时曾向调查人员隐瞒过重要信息,事后一定要向采取补救措施,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自己隐瞒的重要信息。如果找不到调查人员,自己可以向社区负责人员详细说明情形,并请求社区人员协助自己上报曾经隐瞒的信息。

  2、疫情期间,药店、超市等零售企业在抽查过程中,被发现销售不合格的防护口罩、护目镜会有受到刑事处罚吗?

  答:在预防、控制NCP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等,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建议:如果零售企业在抽检过程中被发现其销售的防治、防NCP的产品不合格,该企业应当立即向抽查部门及公安部,提供该批次产品来源的详细信息,并向有关机关说明该产品的来源途径正当、合法。

  3、疫情期间,高价售卖防护口罩、消毒液、护目镜、医用酒精等物资,会被刑事处罚吗?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建议:售卖防护口罩、消毒液、护目镜、医用酒精等的物资价格超过正常市场价格的30%以上,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如果企业已经在高价售卖上述物品,则应当立即停止售卖并挥复到正常价格或者国家的指导价格,对于已经购买了高价物品的客户,企业应当主动联系,尽可能的将过高部分的价钱返还给客户。

  4、商家为促销商品,向社会宣传未经国家确认的物资具有防范、治愈NCP功效的(如宣传板蓝根可预防NCP),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NCP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已经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商家,应当立即停止,商家可以通过张贴告知书等方式向社会大众澄清事实,并联系工商等相关部门争取宽大处理。

  5、社区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等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及身边的亲人检验检疫、隔离治疗时,相关人员采取辱骂、推搡、堵门等方式阻挠上述人员工作,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NCP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在疫情期间,采取辱骂、推搡、堵门等行为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很大的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各位亲一定要善待居委会阿姨和村支书,疫情期间他们有可能就是在执行公务呢。

  6、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转发散布未经证实的NCP消息,会受到怎样刑事处罚?

  答:编造与NCP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NCP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编造,捏造、散布他人患有NCP或疑似NCP,恶意中伤他人,情节严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为避免上述不必要的麻烦,大家在转发疫情信息时要以正能量的信息为主,对未经确实的负面疫情信息要做到不转发,不评论。如果已经转发了的,应当立即撤回、清除,并尝试联系自媒体运营商,请求他们协助消除影响。假如您转发的消息已经引起网络舆情,应当立即联系住所地社区、街道办,向他们说明情况,配合有关机关消除影响。

  7、游医、赤脚医生等擅自收治NCP病人或疑似病人,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答:疫情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NCP病人、NCP病原携带者、疑似NCP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建议:村社具有卫生职责人员,应当按照区域有关规定,将病人情况上报,对于从疫区回家省亲以及接触过疫区人员的病人,应当立即按照各个地区处置预案办理,绝对不能私用药,救治。

  8、疫情期间,个人公开募集善款,并组织捐赠会有那些刑事法律风险?

  答:疫情期间,在募集善款捐赠的过程中谋取个人利益的。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定罪从重处罚。

  疫情期间,个人将公开募集的善款,挪作他用,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以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我们国家2016年0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慈善法》,该法律详细的慈善活动的程序及方式,任何组织、个人在进行慈善活动时都应当按照此法律要求开展。个人组织的捐赠活动,最好依托于一定的组织机构,避免因为行为不当而遭受法律处罚。

  9、疫情期间,社区网格员、监督员以及物业等相关人员,不认真履行防治疫情职责会受到刑事处罚吗?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各个社区的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地方下发的疫情处置方案,制定本社区的疫情期间的管理方案,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积极履行疫情期间的防治义务。

  10、个人或者企业随意处置废弃口罩、护目镜等防疫垃圾,会有怎样的刑事法律风险?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NCP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NCP的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6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律师建议:个人应当将废弃不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物品,用袋子密封好,投掷入社区指定的物品回收地点。

  相关的垃圾回收处理企业,应当对疫病相关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切忌露天随意堆放,拖延处理。

  通过以上的学习,相信各位亲们对疫病期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遵纪守法,听指挥”也可以成为我们身为普通人为“抗击疫情”贡献的一份心力。

     (作者:姚志刚 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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