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辩F62020-07-31 15:07)
毒品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武器“四部重要规定——《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毒品辩护律师不仅要掌握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还要研究法律之外的东西,熟悉并熟练运用“毒辩经”,才有可能破解毒案辩护难点。那对于毒品辩护律师而言,应该知道哪些常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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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里面没有“刑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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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无罪,但强戒比服刑更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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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周岁以上贩卖毒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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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数量多少,一律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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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纯度多少,一律计入毒品犯罪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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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可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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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物,凭“口供”就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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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允许合法使用“技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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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允许合法进行“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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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区分既遂、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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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毒品再犯”从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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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死刑数量标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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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禁毒视为“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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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1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就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哪怕是自已吸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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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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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怂恿、唆使、欺骗、诱惑、强迫他人吸毒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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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吸毒提供场地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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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不到案,在案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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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可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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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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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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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量刑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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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量刑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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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无论数量多大,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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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即使数量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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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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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贩毒而向公安特勤人员购买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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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行为,毒品不重复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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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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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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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有个换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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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地之广(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嫌疑人被抓获地等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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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知道哪些呢?可以留言,继续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