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解读 | 刘晓庆曾因涉税“被捕”,薇娅却可“免刑”,原因何在?

2022-07-04 浏览:907次

杜小兰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原创姚志刚杜小兰符颖中联成都2021-12-24 17:09

#前言

  “薇娅偷逃税被罚13.41亿”消息一出,在全国范围内又一次引起了吃瓜群众的热议!

  继范冰冰、郑爽偷逃税款事件之后,大家对于娱乐圈当红明星的吸金能力已有所耳闻。此次,头部主播薇娅偷逃税款事件一经爆出,让人惊觉,原来比明星更赚钱的行业是“主播”。

  调侃之余,大家也在纷纷议论,同为演员的刘晓庆在2002年因涉嫌偷税被刑拘、逮捕,整整被羁押了422天。而如今的薇娅、范冰冰、郑爽等人逃税金额均以亿计,却均未被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为何?

#Question 01

薇娅等人“免刑”的原因究竟何在?

时代变化,法律不同,遭遇也就有异!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正式出台和实施,使刑法第201条关于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其一,修改了罪名,由“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其二,修改了罪状表述。将该条的犯罪行为简化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其三,为了能更好的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删去了逃避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标准和具体罚金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其四,将“偷税”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其五,增加了第四款“但书”条款,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初犯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首罚不刑”。

  由此可知,在2009年2月28日之后,才增设了“首罚不刑”的但书条款。基于此,逃税人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和相应罚款,且属于初犯的,依法就不再受刑事追究。

  刘晓庆涉税事件发生在2002年,也就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之前。正值偷逃税款行为的严惩时期,为此刑法的相关规定也较为严苛。还不存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书条款。因此,即使当年刘晓庆涉税金额远不及现在薇娅等人,但依然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长时间深陷囹圄。

  而薇娅、范冰冰、郑爽等人偷逃税款的行为,均发生在2009年之后。意味着只要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才会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前有范冰冰、郑爽即时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依法不予刑事追究。相信在大家眼中极具经济实力的薇娅,也会争取在规定期限内缴足13.41亿,以达到不受刑事处罚的目的。

#Question 02

逃税罪“首罚免刑”,是变相鼓励逃税吗?

       到这里,大家可能会疑惑,偷逃税款如此大的金额,竟然只要按时补缴后,就可以免予刑事追究。这不是变相的鼓励行为人先逃税,被相关部门掌握偷逃税款的事实后,再采取补救措施?那逃税罪“首罚免刑”,是变相鼓励逃税吗?

       其实不然,立法作出这一调整和修正,有其存在的客观意义和价值。

  其一,从设立“逃税罪”的时代背景来看,打击偷逃税行为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障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偷逃税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对于初犯,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能够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认为延迟履行了纳税义务,从本质上来看,并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其二,该制度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税务机关行政权和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运行衔接问题,明确了税务机关享有优先管辖权,税务机关的处置是前置条件,未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税务文书,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使税务机关从稽查和移送起诉的流程中抽离出来,以更大的精力放在征管领域,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其三,涉税案件往往关乎营商环境的建设,以“首罚不刑”来处理涉税案件,更有利于激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同时发挥法律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其四,采用“首罚不刑”这一规定,既能够维护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权威,维护税收秩序,还能够给予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之,纳税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光鲜亮丽的明星、主播,都应如此。纵使各种逃税手段隐匿多端,也难逃法网恢恢。法定义务,坚守底线,税收红线不可触!

法条链接: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为: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为: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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