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20 问:可不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2023-10-18 浏览:374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刑事案件不可以。

刑事诉讼是法定禁止风险代理的, 即便签署风险代理合同或条款, 也是无
效的。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 委托人先
支付较少的代理费或不支付代理费, 案件胜诉后委托人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 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 如果胜
诉, 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 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
险, 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分为部分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部分风险代理指前期支付一定基
本律师费用后, 再根据结果按比例支付律师费, 此比例低于上述全风险代理。全
部风险代理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与律师协商确定, 一般根据案件结果按比例
收费。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印发的《关于
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下称《意见》), 主要从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
用范围,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行为三个方面对严格限
制风险代理作出了规定。
《意见》明确规定,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
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
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由此可知, 刑事诉讼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刑事案件代理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 如果允许刑事诉讼中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在风险代
理中就有了足够的经济动机, 因此可能会采取作伪证、帮助犯罪分子规避刑事制
裁、开脱罪责等措施来谋取胜诉判决, 还可能导致司法腐败,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 法律明令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进行风险代理。

相关法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 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
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婚姻、继承案件;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
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
费合同, 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的意见》
十五、强化律师代理申诉执业管理。对律师在代理申诉过程中, 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 具有煽动、教唆和组织
申诉人以违法方式表达诉求; 利用代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案件信息进行歪
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 恶意炒作案件; 与申诉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在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驻点提供法律服务时接待其他当事人, 或者通过虚假
承诺、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的特殊关系等方式诱使其他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等行为的, 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应当相应给予行业处分和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
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
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
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
位, 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 不得
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
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
的, 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 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
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
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
1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不足
5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不足
1 0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 000 万元以上不
足5 000 万元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 000 万元以上
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
书面风险代理合同, 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
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 并
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
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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