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75 问:律师有没有必要与检察官沟通案情 或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2023-10-18 浏览:832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有必要。

检察官兼顾“捕诉” 职能。“捕诉合一” 制度下, 批捕的检察官和起诉的检
察官是同一个人。也就是从批捕阶段起, 检察官就已经介入和接触案件。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 无论是在批捕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 都应当与检察官
进行沟通, 交换意见。
一、批捕阶段的沟通
批捕阶段, 律师沟通的重点放在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批捕的条件上面, 尽可
能地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在这个阶段, 因为案件尚处于侦查期, 辩护律师还无
法阅卷。案情相关内容律师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 与其交流进行了解。了解
之后, 律师可以初步判断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 以及在整个事件中其发挥
的作用是否属于从属地位等情节, 有的案件可能还存在当事人“不明知” 的情
况, 也就是很有可能当事人并不具有主观的犯罪故意, 这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同时, 律师还可以多与家属沟通, 了解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是否患有疾病,
是否尚处于哺乳期, 也可了解一些家庭状况等。
批捕阶段时间很短, 最长只有7 天。因此, 辩护律师应把握好这个时间, 在
全面了解上述情况的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和交互意见。如有些检察官不愿意见面沟
通, 律师也可以提交书面的意见, 全力以赴, 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法到检察院查阅案件材料了。阅卷后, 律
师可以去会见犯罪嫌疑人, 向其核实证据,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这样不仅可以更
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 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找出证据中的一些问题。
对证据完成全面梳理, 并确定好辩护思路之后, 就可以和检察官初步沟通意
见。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也愿意认罪认罚的, 可以着重和检察官交
换认罪认罚的意见。如果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异议, 可以着重就有异议的部分进
行沟通, 并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当事人遭遇过刑讯逼
供, 在案证据中存在非法证据, 辩护律师一定要与检察官沟通, 并申请非法证据
排除等。
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非常重要, 这个阶段检察机关将作出对
该案件是否起诉, 以及以何罪名起诉的决定。嫌疑人有哪些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
节, 也都会在起诉的时候提出来。《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 人民检察院审
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 以打击犯罪为己任。而辩护律师, 则是以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双方的立场虽是对立的, 但终极目标都是维护法律
的权威。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 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意见, 只
要中肯、合理、合法, 检察官一般都会认可。
如果案件能够在这个阶段不被起诉, 当然皆大欢喜。即使被起诉了, 律师在
这个阶段的工作也不会白费, 就当为审判阶段做铺垫了。

相关法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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