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 家属常见132 问》 | 第80 问:犯罪嫌疑人想认罪,律师想无罪辩护,如何处理?

2023-10-18 浏览:316次

姚志刚律师

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

答: 犯罪嫌疑人应当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 了解利弊后, 再行决定。

一、辩护律师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告知利弊
遇到这种情况, 律师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 并了解其想认罪认罚的真
实想法。给犯罪嫌疑人讲清楚认罪认罚的具体含义, 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地
理解认罪认罚的意思。
实务中, 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犯罪嫌疑人自称想要认罪认罚的情况。但当律
师问到起诉书中指控他的许多事实的时候, 他又称这不是真的, 称自己没做过这
些事情, 也就是他并不认可起诉书指控他的犯罪事实, 也不懂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就稀里糊涂地要认罪认罚。
此时, 辩护律师要做的是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内涵和外延。认罪
认罚就意味着要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 而不是只认可其
中的一项, 其他的不认。
接着, 要从事实和法律层面给犯罪嫌疑人分析, 认罪认罚可能的后果, 以及不
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后果。让犯罪嫌疑人有一个预期, 同时自己内心也会有相应的
判断: 是否违心地认罪认罚, 以及不认罪认罚可能面临的后果自己是否能够承受。
如果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想要做无罪辩护, 也应当把辩护的思路
以及可能的后果告知犯罪嫌疑人, 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来判断和选择。毕竟承担后
果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己, 律师只能尽可能地提供一些专业意见供其参考。

二、尊重犯罪嫌疑人意愿, 特定情形可独立辩护
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 认可指控事实, 并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
律师应尊重其意愿。但当出现嫌疑人认可案件事实, 但是单从法律上评价, 该行
为不构成犯罪的,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可以行使独立辩护权, 做无罪辩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 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
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 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 人民检察
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撤回从宽量刑建议, 并建议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 人
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人民检察院
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 可以继
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 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
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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